应急管理部国家自然灾害防治研究院:
你单位《关于报送〈中国地震科学实验场建设工程项目-灾害链野外观测系统测雨雷达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应灾研函〔(略)〕(略)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康定、冕宁2个测雨雷达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地点分别位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控制电磁辐射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周围电磁辐射场强值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略)-(略))和《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 (略).3-(略))限值要求。严格限制天线扫描仰角在0.5度以上运行。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四、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略)〕(略)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监管。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略)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略)年(略)月(略)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略)年(略)月(略)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