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炼钢厂新建方坯修磨线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略)年第(略)号)第八条有关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略)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略).(略)吨标准煤,等价值为(略).(略)吨标准煤。其中:(略)
三、你单位应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主要用能工序。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能效水平。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不低于节能水平。将审定后的节能报告设备能效等级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使用的类型。
(三)加强节能管理。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略)-(略))、《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略)- (略))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略)年第(略)号)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端系统,对主要用能工序进行分类、分项在线监测。
四、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略)%及以上,应申请变更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该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我委将适时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和节能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略)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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