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采取的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第一次、第二次器皿清洗废水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在公司危废总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器皿后期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经管道收集后,排入现有的一期重金属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冶炼厂生产,不外排。 (二)拟采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湿法实验室、火法实验室、锑锍纯化实验室和研磨实验室需设置通风柜和集气罩,氯化氢、硫酸雾、投料粉尘、研磨粉尘和锑锍纯化实验产生的二氧化硫收集后经净化塔碱液喷淋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 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及相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限值从严执行(略)%后通过(略)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湿法冶炼实验中烘干、蒸馏过程需在密闭的仪器中进行,其工艺过程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中措施性控制要求,确保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中表A.1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拟采取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实验产生的活性炭渣、蒸馏渣和杂质收集后回用于冶炼厂生产工序;实验废液、更换的锑锍纯化过滤废液、废弃化学品及其容器和一次性实验器具需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分区暂存在危废总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包装材料收集后由公司委托的湖南省励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处置。 (四)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生产设备,优选低噪声设备,对离心机、研磨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车间墙体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的3类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