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生产废水经厂区内污水管网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表2间接标准后,排入松原嘉吉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一级A标准后排入松花江。 2.干燥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旋风除尘器、文丘里除尘器处理,经一根(略)m高排气筒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中表2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厂界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产生噪声的设备要采取隔声、消音、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3类区标准要求。 4.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堆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布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处理。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应分类、分区暂存于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5.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避免各种因素造成的污染事故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制定并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做好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6.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7.我局委托松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