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略)-(略)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沭拟征告〔(略)〕(略)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桑墟镇友谊河村、桑墟镇友谊河村七组、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六组、桑墟镇友谊河村十七组、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八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编号被征地单位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合计(公顷)耕地1桑墟镇农民集体0.(略)0.(略)0.(略)2桑墟镇友谊河村农民集体0.(略)0.(略)0.(略)3桑墟镇友谊河村七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0.(略)4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八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5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六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0.(略)6桑墟镇友谊河村十七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0.(略)合计1.(略)0.(略)0.(略)1.(略)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略)号)的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暂参照现行县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执行标准执行。(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2号)的规定执行。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由桑墟镇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根据现状调查和评估情况实施补偿安置。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略)〕(略)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略)〕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略)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沭阳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shuy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略)日,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截止(略)年4月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略)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沭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桑墟所(联系人:(略)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沭拟征告〔(略)〕(略)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桑墟镇友谊河村、桑墟镇友谊河村七组、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六组、桑墟镇友谊河村十七组、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八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编号被征地单位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合计(公顷)耕地1桑墟镇农民集体0.(略)0.(略)0.(略)2桑墟镇友谊河村农民集体0.(略)0.(略)0.(略)3桑墟镇友谊河村七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0.(略)4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八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5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六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0.(略)6桑墟镇友谊河村十七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0.(略)合计1.(略)0.(略)0.(略)1.(略)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略)号)的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暂参照现行县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执行标准执行。(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2号)的规定执行。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由桑墟镇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根据现状调查和评估情况实施补偿安置。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略)〕(略)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略)〕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略)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沭阳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shuy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略)日,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截止(略)年4月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略)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沭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桑墟所(联系人:(略)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桑墟镇友谊河村、桑墟镇友谊河村七组、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六组、桑墟镇友谊河村十七组、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八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编号被征地单位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合计(公顷)耕地1桑墟镇农民集体0.(略)0.(略)0.(略)2桑墟镇友谊河村农民集体0.(略)0.(略)0.(略)3桑墟镇友谊河村七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0.(略)4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八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5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六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0.(略)6桑墟镇友谊河村十七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0.(略)合计1.(略)0.(略)0.(略)1.(略)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略)号)的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暂参照现行县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执行标准执行。(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2号)的规定执行。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由桑墟镇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根据现状调查和评估情况实施补偿安置。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略)〕(略)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略)〕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略)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沭阳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shuy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略)日,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截止(略)年4月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略)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沭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桑墟所(联系人:(略)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桑墟镇友谊河村、桑墟镇友谊河村七组、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六组、桑墟镇友谊河村十七组、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八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编号被征地单位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合计(公顷)耕地1桑墟镇农民集体0.(略)0.(略)0.(略)2桑墟镇友谊河村农民集体0.(略)0.(略)0.(略)3桑墟镇友谊河村七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0.(略)4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八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5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六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0.(略)6桑墟镇友谊河村十七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0.(略)合计1.(略)0.(略)0.(略)1.(略)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略)号)的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暂参照现行县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执行标准执行。(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2号)的规定执行。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由桑墟镇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根据现状调查和评估情况实施补偿安置。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略)〕(略)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略)〕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略)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沭阳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shuy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略)日,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截止(略)年4月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略)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沭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桑墟所(联系人:(略)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编号被征地单位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合计(公顷)耕地1桑墟镇农民集体0.(略)0.(略)0.(略)2桑墟镇友谊河村农民集体0.(略)0.(略)0.(略)3桑墟镇友谊河村七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0.(略)4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八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5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六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0.(略)6桑墟镇友谊河村十七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0.(略)合计1.(略)0.(略)0.(略)1.(略)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略)号)的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暂参照现行县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执行标准执行。(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2号)的规定执行。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由桑墟镇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根据现状调查和评估情况实施补偿安置。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略)〕(略)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略)〕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略)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沭阳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shuy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略)日,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截止(略)年4月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略)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沭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桑墟所(联系人:(略)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编号被征地单位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合计(公顷)耕地1桑墟镇农民集体0.(略)0.(略)0.(略)2桑墟镇友谊河村农民集体0.(略)0.(略)0.(略)3桑墟镇友谊河村七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0.(略)4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八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5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六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0.(略)6桑墟镇友谊河村十七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0.(略)合计1.(略)0.(略)0.(略)1.(略)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略)号)的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暂参照现行县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执行标准执行。(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2号)的规定执行。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由桑墟镇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根据现状调查和评估情况实施补偿安置。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略)〕(略)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略)〕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略)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沭阳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shuy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略)日,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截止(略)年4月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略)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沭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桑墟所(联系人:(略)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编号被征地单位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合计(公顷)耕地1桑墟镇农民集体0.(略)0.(略)0.(略)2桑墟镇友谊河村农民集体0.(略)0.(略)0.(略)3桑墟镇友谊河村七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0.(略)4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八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5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六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0.(略)6桑墟镇友谊河村十七组农民集体0.(略)0.(略)0.(略)0.(略)合计1.(略)0.(略)0.(略)1.(略)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略)号)的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暂参照现行县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执行标准执行。(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2号)的规定执行。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由桑墟镇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根据现状调查和评估情况实施补偿安置。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略)〕(略)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略)〕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略)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沭阳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shuy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略)日,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截止(略)年4月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略)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沭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桑墟所(联系人:(略)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编号
被征地单位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面积合计(公顷)
耕地
1
桑墟镇农民集体
0.(略)
2
桑墟镇友谊河村农民集体
3
桑墟镇友谊河村七组农民集体
4
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八组农民集体
5
桑墟镇友谊河村十六组农民集体
6
桑墟镇友谊河村十七组农民集体
合计
1.(略)
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略)号)的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暂参照现行县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执行标准执行。(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2号)的规定执行。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由桑墟镇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根据现状调查和评估情况实施补偿安置。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略)〕(略)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略)〕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略)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沭阳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shuy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略)日,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截止(略)年4月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略)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沭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桑墟所(联系人:(略)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略)号)的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暂参照现行县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执行标准执行。(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2号)的规定执行。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由桑墟镇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根据现状调查和评估情况实施补偿安置。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略)〕(略)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略)〕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略)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沭阳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shuy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略)日,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截止(略)年4月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略)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沭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桑墟所(联系人:(略)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略)号)的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暂参照现行县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执行标准执行。(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2号)的规定执行。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由桑墟镇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根据现状调查和评估情况实施补偿安置。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略)〕(略)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略)〕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略)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沭阳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shuy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略)日,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截止(略)年4月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略)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沭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桑墟所(联系人:(略)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略)号)的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暂参照现行县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执行标准执行。(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2号)的规定执行。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由桑墟镇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根据现状调查和评估情况实施补偿安置。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略)〕(略)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略)〕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略)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沭阳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shuy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略)日,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截止(略)年4月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略)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沭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桑墟所(联系人:(略)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略)号)的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暂参照现行县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执行标准执行。(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2号)的规定执行。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由桑墟镇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根据现状调查和评估情况实施补偿安置。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略)〕(略)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略)〕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略)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沭阳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shuy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略)日,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截止(略)年4月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略)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沭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桑墟所(联系人:(略)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2号)的规定执行。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由桑墟镇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根据现状调查和评估情况实施补偿安置。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略)〕(略)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略)〕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略)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沭阳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shuy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略)日,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截止(略)年4月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略)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沭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桑墟所(联系人:(略)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略)〕2号)的规定执行。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由桑墟镇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根据现状调查和评估情况实施补偿安置。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略)〕(略)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略)〕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略)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沭阳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shuy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略)日,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截止(略)年4月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略)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沭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桑墟所(联系人:(略)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由桑墟镇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根据现状调查和评估情况实施补偿安置。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略)〕(略)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略)〕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略)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沭阳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shuy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略)日,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截止(略)年4月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略)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沭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桑墟所(联系人:(略)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略)〕(略)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略)〕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略)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沭阳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shuy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略)日,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截止(略)年4月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略)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沭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桑墟所(联系人:(略)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略)〕(略)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略)〕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略)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沭阳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shuy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略)日,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截止(略)年4月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略)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沭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桑墟所(联系人:(略)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shuy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略)日,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截止(略)年4月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略)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沭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桑墟所(联系人:(略)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1、本公告在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shuy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略)日,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截止(略)年4月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略)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沭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桑墟所(联系人:(略)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截止(略)年4月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略)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沭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桑墟所(联系人:(略)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沭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桑墟所(联系人:(略)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略)年3月3日至(略)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桑墟所(联系人:(略)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沭阳县人民政府(略)年3月2日
(略)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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