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纯一陶瓷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西纯一陶瓷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备案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一、广西纯一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7月,《广西纯一陶瓷有限公司年产1.6亿平方米高档仿古、瓷片、外墙、抛光砖陶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略)年4月(略)日获得《关于广西纯一陶瓷有限公司年产1.6亿平方米高档仿古、瓷片、外墙、抛光砖陶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贺环审〔(略)〕(略)号),同意该项目建设。该项目一期陶瓷生产线工程已经正式投入运行,主要包括2条瓷片生产线和1条抛光砖生产线,总生产规模为年产(略)万平方米。建设单位分别于(略)年(略)月、(略)年9月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通过自主验收。(略)年7月(略)日,企业首次申请取得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略)
二、你公司委托广西资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广西纯一陶瓷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表明在现阶段陶瓷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环保管理要求情况下,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通常在(略)mg/m3左右,而原环评报告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取值(略)mg/m3,与同行业排放浓度偏差较大,不具备普适性,且烟气量计算远低于实际生产情况,导致氮氧化物排放量偏低。同时,原环评报告未考虑项目采用二次烧成工艺进行氮氧化物核算。因此,项目排污许可证申请时,以环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作为许可总量,从而出现企业氮氧化物超量排放的情况。
三、你公司应当认真落实《后评价报告》的相关保护措施和资金,确保环保设施的长期稳定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四、你公司对《后评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以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你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五、按照规定,你公司应当依法公开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4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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