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电新能源(贺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富川葛坡风电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略)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为1.(略)hm2,临时占地面积为(略).(略)hm2。本项目拟安装8台6.(略)MW风电机组和4台5.0MW风电机组,新建(略)kV集电线路接入富川葛坡光伏项目(略)kV升压站。本项目与富川泽源风电场、富川圣皇岭风电场、富川葛坡光伏项目共建葛坡光伏升压站,升压站用地纳入葛坡光伏项目。新建场内道路(略).(略)km,改扩建道路1.(略)km,采用宽6m碎石路面。新建(略)kV单回集电线路(略).(略)km,(略)kV双回集电线路2.(略)km,(略)kV地埋电缆线路5.(略)km。本项目不新建储能设施,建设内容不包含(略)kV送出线路,本次评价不包括送出线路内容。
根据《富川葛坡风电场与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及迁徙地关系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项目拟建区域不在候鸟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范围内,项目符合《全国鸟类迁徙通道保护行动方案((略)-(略)年)》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加强全区候鸟迁徙通道保护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
本项目总投资(略).(略)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略)万元,占总投资的1.(略)%。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河南宏程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略)
本项目约0.(略)km架空线路跨越湘江-桂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0.(略)km架空线路跨越国家二级公益林乔木林地。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关于征求富川葛坡风电场项目集电线路路径选址意见的函〉的回复》明确该架空线路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三、规划相符性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项目已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略)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略)〕(略)号),已通过贺州市行政审批局的核准(贺审批项目〔(略)〕(略)号),满足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
四、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1.严格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红线范围内组织施工,严禁擅自扩大作业区域;工程选址与施工需最大限度远离生态敏感区边界,并在敏感区边界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加强施工环境管理,优化施工道路的布设,基础开挖等施工安排在非雨季进行;施工弃渣应先挡后弃、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严防乱挖滥弃。
2.工程完工后尽快做好场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工作,适当弥补生态环境破坏对动物造成的不利影响。风机塔施工完成后,要及时在临时占地及其附近开展绿化。加强区域鸟类活动特征以及鸟类与风机撞击情况的观测,合理调整运营及防范措施。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场地设置沉淀池,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施工车辆冲洗等。
2.临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生态保护红线的风机装机平台四周设置截排水沟和沉淀池,场地汇水经沉淀过滤后排放至背向水源地一侧的冲沟。严格划定施工范围,控制临时占地和施工便道数量,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3.弃渣场周边设置截(排)水沟,截水沟末端设置沉砂池。堆渣分层堆放,分层夯实,坡顶设置平台排水沟,堆渣结束后,及时进行绿化。
4.禁止将弃渣场、堆料场、临时堆土场等临时施工占地布置在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其汇水范围内。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采取洒水、设置围挡、堆放物料与运输车辆覆盖毡布等防尘措施;运输车辆行驶经过沿途居民点时减速慢行;对出入施工场地的车辆进行冲洗。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土石方部分用于回填,剩余土方集中堆放于弃渣场,弃渣场底部边缘要修建浆砌石挡渣墙,四周设置截(排)水沟。
2.每台风机配备一台箱式变压器,每台箱变下方设置1个2.0m3事故油池。风机废机油、箱变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防治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六)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请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贺州市富川生态环境局分别做好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执法和日常 ?监督管理工作。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略)日内,将《报告书》送达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贺州市富川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项目如应满足林业、土地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5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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