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委托(陵水)〔(略)〕(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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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陵水县ls(略)-(略)-1号用地农用地转用
及土地征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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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陵水县ls(略)-(略)-1号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陵府〔(略)〕(略)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将集体所有农用地(略).(略)公顷(含耕地0.(略)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征收文罗镇文英村委会常树园、深水脉村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土地,合计(略).(略)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用地(略).(略)公顷,作为陵水县ls(略)-(略)-1号用地。
二、你县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略)〕9号)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有关养老保险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你县要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你县政府应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城镇村道路用地1.(略)公顷、二类工业用地(略).(略)公顷、二类物流仓储/二类工业混合用地0.(略)公顷、防护绿地0.(略)公顷、陆地水域0.(略)公顷、排水用地0.(略)公顷,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你县应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略).(略)万元后,再依法办理后续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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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略)年4月(略)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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