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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地方公路水运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批的《省道S(略)址山苍华村至新基村段(K(略)+(略)~K(略)+(略))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省道S(略)址山苍华村至新基村段(K(略)+(略)~K(略)+(略))改建工程位于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址山镇,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略)km/h,路基宽(略).0m,路线全长1.(略)km,路线起点位于鹤山市址山镇连接国道G(略)改线(施工阶段),路线基本呈西向东走向,跨越址山河后利用址山镇预留基本农田通道从新基里村南侧经过,终点连接S(略)新会段起点后进入新会境内。全线共设桥梁(略).3m/1座,涵洞6道,全线主线桥梁长度占路线总长的(略).6%。设交叉口3处(其中信控平交1处,右进右出2处)。本项目设有改路(匝道),桩号为K(略)+(略)-K(略)+(略),设计车速为(略)km/h,主要功能为接入村道上下本项目。
二、受我局委托,江门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报告书》的环境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书》编制依据较充分,评价标准、评价因子、评价范围和评价工作等级总体合适,项目概况和工程分析总体清楚,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和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总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三、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鹤山分局的初审意见以及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沿线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间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制定严格的施工作业制度,优化施工组织,及时进行复绿。合理设置大临工程施工场地,做好各项环保措施,不得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范围内设置弃土(渣)场、预制场、施工营地等设施。涉水工程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施工,减少对水生生态影响。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切实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和施工营地的布置尽可能远离地表水体,并设置截水沟、沉淀池、隔油池等设施,施工产生污(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作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施工期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式运输;落实施工现场围蔽、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化等防尘措施,有效控制大气环境影响。施工期颗粒物、SO2、NOx 、沥青烟、苯并[a]芘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略)/(略)-(略))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略)-(略))Ⅲ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场地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在临近声环境敏感目标施工时,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减少施工噪声影响,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要求。
营运期全线采用低噪音路面等措施降低噪声源强,确保沿线各环境敏感目标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略)-(略))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对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辅以隔声窗、声屏障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影响。对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进行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降噪措施。声屏障的设计在总体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等相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其形式、结构、材质、长度、高度等应满足设计降噪效果和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
(五)分类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物。及时清运、妥善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做好土石方平衡,减少弃渣。项目建筑垃圾及废渣应分类堆放及时清运,尽可能综合利用,多余弃方统一运往指定弃渣场。生活垃圾经定点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落实联单制度。
(六)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环境风险防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各项措施。全线跨河桥梁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撞护栏及防抛网,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并在两侧设置总容积不小于(略)m3的事故应急池。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及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与沿线单位和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担心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四、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预算并予以落实。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建设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请鹤山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略)〕(略)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略)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5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