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祥盛产业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贵公司报来《关于请求核准西江(桂平)船舶修造产业园大湾片区污水处理厂项目污水尾水管道工程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解决西江(桂平)船舶修造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污水尾水排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原则同意该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建设方案。
二、项目名称:(略)
三、项目代码:(略)
四、项目业主:(略)
五、项目建设地址:(略)
六、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略)
七、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略)
八、项目工程施工及设备和材料采购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九、如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或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相关规定,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略)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略)吨,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十一、项目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理安全生产相关手续,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十二、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略)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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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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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略)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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