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发改行审〔(略)〕(略)号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炼钢精炼系统匹配性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
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你单位《炼钢精炼系统匹配性改造项目节能报告(报批稿)》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略)号)等有关要求及《关于炼钢精炼系统匹配性改造项目的节能评审意见》(娄节能评审〔(略)〕2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改建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略).(略)吨标准煤(当量值)、(略).(略)吨标准煤(等价值),改建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略).(略)吨标准煤(当量值)、(略).(略)吨标准煤(等价值),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略).(略)吨标准煤(当量值)、(略).(略)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新增耗电(略).(略)万kW·h、混合煤气(略).万m3、丙烷-0.(略)万m3。项目改建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为(略).(略)吨标准煤(当量值)、(略).(略)吨标准煤(等价值),年碳排放量为(略).(略)tCO2,较改建前增加(略).(略)tCO2。
三、你单位应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1.进一步优化设计,要选用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特别是变压器、通风机和空调等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使用的类型。
2.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略)-(略))、《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略)-(略))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略)年第(略)号)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
四、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略)%及以上,应申请变更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根据“十五五”能耗双控要求,请经开区产业发展局对本地区能耗加强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合理控制能耗增量;项目建设阶段,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项目完工后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组织节能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报我委。
附件:(略)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年5月(略)日
附件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节能审查情况表
能源品种 | 新增年消耗量 | 折标系数 | 折合标准煤 |
单位 | 实物 | 单位 | 系数 | (单位:(略) |
电力 | 万kW·h | (略).(略) | kgce/kW ·h | 当量系数0.(略) | (略).(略) |
等价系数0.(略) | (略).(略) |
混合煤气 | 万m3 | (略).(略) | tce/万m3 | 3.(略) | (略).(略) |
丙烷 | m3 | -(略) | kgce/m3 | 3.(略) | -(略).(略)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当量值) | (略).(略)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等价值) | (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