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烟叶收购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九条:(略)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 |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使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六条:(略)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 | 对拍卖企业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略)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4 | 对通过自动售烟机、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检查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略)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5 |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略)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6 | 对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二条:(略)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7 | 对烟草制品出口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略)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8 | 对免税烟草制品专门标志标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略)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略) | 对免税进口烟草制品存放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略)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略) | 对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及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九条:(略)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略) | 对销售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略)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略) | 对烟草专卖品走私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略)〕(略)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和其他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场的进口卷烟的,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略) | 对烟草专卖品运输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一条:(略)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略) | 对持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略)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略) | 对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略)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略) | 对生产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九条:(略)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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