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按照《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做好扬尘污染防治,采取物料覆盖、择时施工、洒水抑尘、路面硬化、车辆密闭、加强施工机械管理、对施工车辆配置防散落装备,加盖毡布等防尘降尘措施,减少车辆在行驶中沿途散落建筑材料及建筑废料。运营期原矿堆场设置长(略)m、高6m的防风抑尘网,并定期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原矿受料仓进料口设置为半封闭式进料口,并设置喷雾降尘装置对进料口进行洒水抑尘;破碎系统与筛分系统之间的物料流转采用胶带输送机,并设置全封闭廊道;运输车辆采用防尘网遮盖,严禁超载,防止撒漏;破碎机、振动筛等主要产尘设备产生粉尘分别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略)m高排气筒排放,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标准限值要求。食堂采用液化石油气为燃料,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净化处理后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略)-(略))小型食堂标准限值要求后排放。冬季供暖采用电锅炉,不得设置燃煤设施。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泼洒降尘,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收集后泼洒降尘。运营期,选矿工程产生选矿废水、试化室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经回水池收集处理后,满足《铁矿石采选企业污水处理技术规范》(GB/T (略)-(略))中表1和表2规定的回用要求,回用选矿生产,不外排。锅炉废水、反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至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略)-(略))后用于厂区绿化及道路洒水降尘,冬季无法回用时排至回水池回用于生产,回用时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略)-(略))中的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3.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划定防渗区域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按规范要求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和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与防治,在厂区下游设置1眼地下水污染监控井,监测频次为每年1次,监测报告存档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4.做好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施工期,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分类收集后,可回收利用部分回收处理,不能回收利用的运往相关部门指定地点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至祁青工业园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选矿尾矿、袋式除尘器收尘灰和废收尘布袋、球磨机产生的废衬板和废钢球、废矿物油、污水处理污泥、生活垃圾、回水池沉淀底泥等。其中危险废物为废矿物油,在机修车间设置1座(略)m2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置;选矿尾渣经高效浓密机和盘式过滤机处理后通过皮带机送至尾矿车间,尾矿由汽车运至矿区,作为采矿工程井下采空区填充材料使用。除尘器收尘灰经灰斗收集后返回生产工序作为原料使用;废旧收尘布袋定期更换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处理;生产过程中球磨机产生的废衬板和废钢球,由厂家统一回收处理后再利用;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定期运至祁青工业园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污水处理污泥委托第三方市政服务公司定期清理;锅炉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更换厂家回收处理;回水池沉淀过程中产生的沉淀底泥返回选矿工序循环利用。本项目属肃南县上白土湾子铁矿配套选矿工程,尾矿用于矿山井下充填,不设置尾矿库,选矿工程须在采矿工程环保手续齐全且建成投产后方能运行,否则不得生产。待项目投产后,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固体废物性质鉴定单位,对本项目产生的浮选尾矿渣进行规范鉴定,若鉴定结果确认为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该尾矿可直接用于矿山采空区充填;若鉴定结果确认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充填活动前应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略)-(略))中要求,开展环境本底调查,按相关标准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对地下水、地表水及周边土壤的环境污染风险,确保环境风险可以接受。充填或回填活动结束后,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开展长期监测,监测频次至少每年1次。 5.落实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要求。运营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2类区标准要求。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的生态保护原则,通过采取优化工程布置、强化施工管理、统筹布设临时工程、合理控制临时占地规模、严格限定施工范围、建立生态保护责任制度、落实生态恢复等措施来减少工程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