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成后注塑、模塑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及特征污染物乙醛、臭气浓度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其有组织非甲烷总烃、乙醛排放能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5中非甲烷总烃、乙醛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臭气浓度排放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2中臭气浓度排放标准,催化燃烧过程产生的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能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6焚烧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后经(略)m高4#排气筒排放,可实现达标排放。 因集气效率,项目有少量无组织非甲烷总烃、乙醛、臭气浓度排放,经自然通风扩散后,其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能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9中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乙醛能达到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表3中乙醛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1中臭气浓度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能达到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 项目运营期无废水产生及排放。 项目运营期主要高噪声设备设施为注塑机等生产设备和公辅设施运转产生的噪声。在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治理措施后,项目所在厂区厂界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3类标准要求,可实现达标排放;同时项目所在地周围(略)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不会发生噪声扰民现象。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普通金属边角料、普通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废模头、机头料、PP边角料定期交由综合利用单位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和废活性炭过滤棉、废催化剂、废液压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内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