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金沙经济开发区、沙土三化同步统筹发展改革试验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金沙县生态环境污染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年4月(略)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沙县生态环境污染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我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属于奖励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污染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通过其他渠道举报的,按相关渠道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核实、查处及奖励的审定、发放等工作。县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资金保障与监督。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一案一奖”“有效线索奖励”的原则,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举报违法主体指向明确的下列生态环境污染线索(照片、视频、录音、文件等),经查证属实,且对违法案件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的,予以奖励:
(一)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采用稀释、灌注、私设溢流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倾倒、排放、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或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工业固体废物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四)排污单位或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存在其他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线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或内容不实的;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或网络曝光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四)举报人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公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鼓励实名举报。为兑现奖励,鼓励举报人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方式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根据举报线索的价值、协查程度、案件查实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级奖励:(略)
(二)二级奖励:(略)
(三)三级奖励:(略)
对无法用涉案金额衡量的重大环境污染线索举报,或有效避免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举报,经毕节市生态环境局金沙分局评估,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略)元。
第九条 同一污染线索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或书面委托一人领取;同一举报人提供不同线索,查证后均符合奖励条件的,分别予以奖励。
第十条? 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举报渠道:(略)
第十二条? 受理与核实:(略)
第十三条? 奖励审定:(略)
第十四条? 奖励通知与领取:(略)
第十五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范围内的举报线索,不适用本办法奖励。同一条线索同时举报到其他举报平台的,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县级不奖励。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确保奖励发放过程可追溯、可监督。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违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恶意举报或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按需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及奖励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金沙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毕节市生态环境局金沙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年4月(略)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