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雄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略)年(略)月(略)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上填报了钦南区犀牛脚镇雄鹰拱棚小池塘养殖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号为:(略)
经审查,你单位填报的钦南区犀牛脚镇雄鹰拱棚小池塘养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建设内容为:(略)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之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二十条“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之规定,我局认定该项目已经取得的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效,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如对我局作出的你项目备案无效的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六个月内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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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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