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并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已从代理机构获取相关资料(包括采购文件及其相关附件等)。 3、信誉要求: (1)供应商无被安徽省外的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或限制承揽项目或作“投标时,不予通过资格审查”处罚的不良记录(该不良记录在有效期内); (2)供应商无被安徽省内的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或限制承揽项目或作“投标时,不予通过资格审查”处罚的不良记录(该不良记录在有效期内)。 4、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成交人: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供应商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