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最终合同价款以实际完成供货数量及最终成交单价进行结算。
2、供应商投标配套服务费用不得超过4.0万元,包括以下内容:
(1)服务期内,供应商需委派人员驻场对采购人锅炉系统燃油按需加油、维护锅炉系统及供暖管路。
(2)本次采购燃油由乙方按采购人实际需要分批进行配送及向锅炉系统加注,因乙方问题导致采购人供暖任务未完成的,将视为重大违约。
(3)供应商驻场人员协助采购人维护锅炉系统,保障供暖工作要求。
(4)供应商驻场人员协助采购人维护供暖管路系统,保障供暖工作要求。
(5)应急、消防、环保等部门监督局检查时,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供应商投标配套服务满足以下要求:
(1)供暖期内除锅炉外采购人供暖区域内全部供暖管路系统(含管道、线路、暖气片等全部供暖设备)的日常维保、故障维修、设备更换等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相关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若供暖期内,采购人供暖区域内全部供暖管路系统未发生故障维修、设备更换等情况的,采购人有权扣减本项合同价款。
(3)供暖期内,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完成燃料供应、驻场服务及供暖系统配套服务的,将按违约处理,采购人有权扣减其合同款项;情节严重的(如造成采购人供暖任务未如期完成或不达标等情况),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相关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