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或做出书面声明: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1.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供应商因新成立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应如实提供情况说明。供应商也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有关财务状况报告、社保、税收缴纳的资格承诺函。 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开业不足三年的,自开业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 1.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对供应商代表的授权书原件(供应商代表不是单位负责人的)及供应商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响应供应商必须在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示允许从事造价咨询业务。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示截图。 4. 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