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略)
2.以上移动发电车(机)结算方式是指中标方提供的移动发电车设备,价格包含常规移动发电车的费用、移动发电车的接入及退出、保供电现场人工技术服务费用及发电车燃油费,并需匹配移动发电车辆驾驶员及保供电技术人员2名;如因情况复杂的保供电业务需增设其他费用的,经双方确认后另外结算。
(四)相关要求
1.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分包商拥有设备(指分包商自有发电车(机),下同)的所有权。
(2)采购人仅在合同期内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设备的使用权。
2.租赁设备验收方式:
(1)成交单位需提供8年内生产的发电车(机),以铭牌信息为准。
(2)成交单位提供的发电车(机)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并符合《电力应急电源装备通用技术要求》(DL/T (略)-(略))相关规定。
(3)成交单位按照约定将性能良好、运转正常的设备运至交付地点后,由双方共同对设备现场进行检验,进入作业现场的发电机组不应超过出厂年限8年,机组外观各部位无明显油泥油污、无破损、锈蚀等问题,通风口畅通,发动机皮带、风扇、轮胎、散热器等部件无明显损坏。经检验符合约定的条件的,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3.设备的运输、使用、维修、保养等使用过程的一切费用:
1、设备在保供电期间所需的各种油料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发电用油必须在正规油站补充,并留存加油小票备查。严禁使用“黑油”,一经发现,立刻终止本次合同并暂停中标人一年投标资格。
2、设备在期间内中标人应做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3、在工作过程中,如出现设备故障、中标人若不能对设备故障进行排除,应及时通知招标人,设备因故障造成停工部分中标人应扣除招标人相应次数的租赁费。
4、设备在运输途中及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毁损或遗失,其相关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5、每出现一次保供电作业未按承诺时间到达作业现场或不间断保供电时长未达承诺时长的,罚款该次保供电结算金额的(略)%,在项目结算时直接扣减。
6、设备需装设有发电机同期装置,以实现不停电接入要求。每出现一次保供电作业无发电机同期装置的,罚款该次保供电结算金额的(略)%,在项目结算时直接扣减。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通用资格条件 序号 内容 1 1、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合法运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独立承担采购项目的能力和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 2、供应商为企业的,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具备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