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略)条;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本次特殊资质要求: (1)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所投医疗器械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要求。 (2)若采购货物为一类医疗器械,投标人为生产商的,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并提供所投货物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提供所投货物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3)若采购货物为二类医疗器械,投标人为生产商的,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所投货物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免于经营备案的除外),并提供所投货物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4)若采购货物为三类医疗器械,投标人为生产商的,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所投货物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所投货物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4.主体信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活动要求:(略) 5.供应商可对上述项目进行投标,但不得就所投内容拆分投标,所投内容必须完全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所列示内容;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取消谈判资格; 7.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8.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不能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外);特殊行业以分公司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须提供总公司知晓其分公司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声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