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谈判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略)
1、采购项目
受中电建武汉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电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以谈判方式采购 中电建武汉铁塔有限公司生产所需的半龙门式起重机设备,采购设备计划使用自有资金(资金已落实)用于本次采购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1)项目名称:(略)
(2)项目概况:(略)
(3)采购范围: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半龙门式起重机 | BMH-2T-9.3M-6M(地操) | 台 | 4 | |
2 | 无接缝型滑触线 | CB-WJF-(略)/(略)A(含附件) | 米 | (略) | (略)+(略)米,滑线材质为T2电解铜 |
3 | 集电器 | (略)A(双头) | 套 | 4 | 每套包含8只单片集电器 |
4 | 滑触线电源指示灯 | 三相(略)V,每相指示灯灯径≥(略)mm | 套 | 4 | |
5 | 国标钢轨 | P(略)(含国标鱼尾板、双孔钢压板、复合垫板、压板螺栓等附件) | 米 | (略) | (略)+(略)米,8米/根 |
6 | 钢结构轨道梁 | 实腹式钢结构轨道梁(包含支撑牛腿(含牛腿处立柱加强筋)、车档、螺栓等钢结构结构附件) | 根 | (略) | 9+(略)根,具体见图纸,需根据现场情况二次深化设计(轨道梁不含附件重量约(略).2kg) |
(4)交货时间:(略)
(5)交货地点:(略)
(6)质量要求:(略)
3、供应商资格要求
本次谈判要求供应商具备以下条件:
资格条件应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不得随意拔高,下列资格条件仅供参考,不是必要选项。
1、应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生产制造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实施本项目的设计能力、制造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资信及完善的服务体系。
3、要求投标人具有通用桥式、门式起重机A级制造许可证,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B级制造许可证。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维修B级及以上资质。并应提供近3年与本次采购产品相同或相近技术能力设备(龙门式/半龙门式起重机)类似业绩证明,要求业绩证明不少于5个(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4、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5、应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ISO(略)质量管理体系、ISO(略)环境管理体系、ISO(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体系认证证书,产品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4、谈判采购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谈判者,请于(略)年6月(略)日(略):(略)
5、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响应截止时间,下同)为(略)年6月(略)日(略)时(略)分(北京时间),供应商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采购平台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1)本次采购将通过采购平台全程在线开展,电子响应文件的加密、提交等流程须各供应商在线进行操作。供应商须提前办理数字证书用于在线递交响应文件,办理方式详见采购平台首页,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在线操作,因操作流程失误造成的递交失败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
(2)开启由“采购平台”在响应截止时间后自动对各家响应文件进行解密,供应商及时关注开启结果。
2、响应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如有变动,采购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3、谈判时间:(略)
谈判地点:(略)
6、联系方式
采 购 人:(略)
地 址:(略)
邮 编:(略)
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电子邮箱:(略)
采购代理机构:(略)
地 址:(略)
邮 编:(略)
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电子邮箱:(略)
7、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单 位:(略)
电 话:(略)
电子邮箱:(略)
8、纪检监督机构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中电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略)-(略))提出投诉。
(略)年 6 月8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2 | 供应商提出澄清截止时间 | (略) 年 6 月(略)日(略)时(略)分前 |
2.3 | 谈判采购文件修改截止时间 | (略) 年 6 月(略)日(略)时(略)分前 |
3.3 | 报价 | 补充详细要求 |
3.4.1 | 谈判有效期 | (略)天 |
3.5.1 | 谈判担保 | 无 |
3.7 | 响应文件的编制、装订、密封 | 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上加盖电子印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4 | 谈判人员要求 |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相关技术人员 |
5.4 | 履约担保 | 合同签订7天内,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交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略)%。 |
7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7.1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次采购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
1、谈判费用
不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次谈判,包括现场踏勘、组织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及谈判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自理。
2、谈判采购文件 2.1 谈判采购文件
包括下表所列文件:(略)
章号 | 名称 |
一 | 谈判邀请书 |
二 | 供应商须知 |
三 | 合同条款及格式 |
四 | 响应文件格式 |
五 | 技术文件 |
2.2 谈判采购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对谈判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采购平台向采购人提出。
2.3 谈判采购文件的修改
采购人可以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对已发出的谈判采购文件通过采购平台进行修改。
3、响应文件的编制3.1 响应文件的构成:
(1)应包括下列部分:
1)谈判报价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保证金
4)报价表
5)装运方案
6)供应商信息
7)类似业绩资料
8)供应商廉政承诺书
9)商务偏差表
(略))供应商认为应补充的其他商务资料
(略))技术偏差表
(略))响应文件说明书与技术资料
(略))需外购零部件或设备清单
(略))附表
(2)最终报价文件应包括:
1)最终报价表(含分项报价)
2)谈判小组要求的其他资料
3.2 资格审查资料
(1)“供应商信息”应附谈判采购文件所列资格文件复印件,包括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若有)、体系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且经供应商盖公司章的复印件。
(3)“业绩及正在执行的供货合同项目表”应附相应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4)“试验报告及鉴定证书”应提供国家授权、许可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鉴定报告复印件。国家规定需要生产许可产品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3.3 谈判报价
(1)报价是指供应商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供应商所有的货物价款,即包括货物的供货、税金、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验收(含第三方验收)、技术服务、培训、售后服务、材料、采购代理服务费、增值税等。
(2)供应商必须按附件的首次报价表、各分项报价表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合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3)报价货币人民币(国内设备)或美元、欧元(进口设备)。
(4)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一个报价。
(5)所有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最终报价的单价和总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6)对于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设备材料所必需却没有单独列项和报价的服务工作内容以及必需配合使用的工具、设备租赁使用等的费用,以及为完成本合同责任与义务所需的其他所需费用等,采购人均视为已包含在谈判响应报价总价中。
3.4 谈判有效期
3.4.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谈判有效期为(略)天。
3.4.2在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采购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4.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谈判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谈判保证金。
3.5 谈判保证金
3.5.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参与的,其谈判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金额、担保形式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5.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小组将否决其响应文件。
3.5.3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5日内,向所有供应商退还谈判保证金。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谈判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谈判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情形。
3.6 响应文件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供应商谈判时应提交的符合性证明文件应满足谈判采购文件要求。
(2)证明设备及服务合格和符合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样和数据。
(3)对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采购人的要求做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对于有参数要求的运输设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入服务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装订、密封
(1)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第四章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写。
(2)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上加盖电子印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8 响应文件的递交
(1)供应商应在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响应文件。
(2)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以及未按规定密封和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3.9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正、补充或撤回已送达的响应文件,且应密封、加印,并在内层封套面上注明相应的“修改”、“补充”或“撤回”的字样。并须在谈判截止时间前按第3.6款规定的递交。
(2)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4、谈判与评审 4.1 谈判小组
(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
(2)谈判会议全过程由采购人代表主持,邀请相关监督部门监督整个谈判过程。
4.2 谈判步骤
1.初评
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供应商的资格,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提出澄清问题和谈判内容。
2.与供应商分别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并同时提交二次密闭报价。谈判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综合评议
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情况、响应文件以对供应商进行比较,并对谈判结果进行综合评议,编写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
参加谈判人员必须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和相关技术人员。
4.4 谈判记录
(1)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和结果,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谈判小组组长起草,谈判小组全体成员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审报告中阐明。
(2)谈判小组在评审报告中推荐成交候选人。
(3)评审报告可包括以下内容:
1)初步评审过程和结果
包括算术错误检查、澄清问题及答复,若有资格不符合应对其情况和依据进行说明;
2)与各供应商一对一谈判内容记录;
3)二次/最终密闭报价情况;
4)推荐成交候选人。
5、合同授予 5.1 合同授予
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符合下述要求的供应商:(略)
(1)供应商满足谈判采购文件要求;
(2)按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人。
5.2 采购人在授标时保留的权利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合同非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变更;
5.3 合同的签订
采购人与成交人协商签订书面合同;
5.4 履约保函
成交人应在合同签字盖章后7天内,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金额(略)%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
6、纪律和监督
(1)采购人不得泄漏谈判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谈判或者与采购人串通谈判,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谈判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3)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为规范股份公司采购工作,根据股份公司有关采购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二、评审原则
评审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三、评审组织及服务
1、为做好评审工作,成立谈判小组和工作小组。
2、谈判小组
2.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及熟悉相关业务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谈判小组成员为3人及以上单数。
2.3谈判小组组建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备案。
2.4评审工作由谈判小组负责。
3、工作小组
3.1由采购人、采购代理代表组成工作小组,在评审期间为谈判小组服务。
3.2接受谈判小组指派进行基础数据摘录汇总、对比等工作。
四、评审程序及内容
1、响应文件初步评审
1.1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偏差,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1)供应商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2)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担保有瑕疵不被采购人所接受的;
(3)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盖章和签署的;
(4)经澄清,对报价的算术错误不接受修正的;
(5)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采购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
(6)对采购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偏差的;
(7)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的;
(8)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9)主要性能指标(仅限于打“”的)达不到采购文件要求的;
((略))纠正响应文件偏差或保留将会对竞争产生不公正影响的;
((略))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1.2算术错误修正
1.2.1最终报价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按以下原则修正: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报价表中合计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以各分项报价的合价累计数为准;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且缺漏项内容不属于实质性偏差的,则视为缺漏项内容的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当修正后的总报价高于原最终报价时,视同供应商最终报价错误产生少漏计费用,签订合同时由供应商承担,如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无法承受少漏计费用,可以将最终报价作为异常低价处理;当修正后的总报价低于原最终报价时,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
1.2.2谈判小组按以上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2、响应文件澄清
响应文件的形式或供应商资格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或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经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后仍不能满足初步评审要求的响应文件,或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响应文件详细评审
3.1谈判小组成员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对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独立打分,供应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得分为谈判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专家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二位小数。
3.2评审价
3.2.1评审价计算公式
评审价=最终报价+算术错误修正+遗漏修正
3.2.2遗漏修正
审核最终报价组成内容是否有遗漏计算。若有遗漏,遗漏部分按照其他最终报价组成中此部份价格的最高金额进行加价。
3.3评审、评分及排序
3.3.1评审内容及分值
根据报价、商务、技术三部分内容进行评审打分。
响应文件得分=报价部分得分+商务部分得分+技术部分得分
3.3.2报价部分评审(细则详见表1)
按评审价计算报价得分,报价计算得分保留二位小数。
3.3.3商务部分评审(细则详见表2)
按商务部分评分细则进行评审。
3.3.4技术部分评审(细则详见表3)
按技术部分评分细则进行评审。
五、评审报告
1、谈判小组根据评审情况和结果,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谈判小组起草,谈判小组全体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评审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审报告中阐明。
2、本采购项目将视具体情况推荐一至三名成交候选人,成交候选人的推荐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推荐的原则进行,推荐结果将在评审报告中载明。最终得分相同时,以最终评审价低者优先;最终评审价也相等时,以技术得分高者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谈判小组投票(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
3、评审报告可包括以下内容:
(1)报价记录表
(2)初步评审过程和结果
包括算术错误检查、符合性审查、澄清问题及答复,若有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的应对其情况和依据进行说明;
(3)详细评审过程和结果
包括评审价计算、报价部分评分计算,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评审打分,汇总排序;
(4)推荐成交候选人;
(5)成交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
细则根据具体项目制定,以下表1-3供参考。基准价计算方法二选一。
表1:
报价部分评审细则(满分(略)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一 | 评审价 | (略) | 一、评审基准价确定: 1、应以所有能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有效报价中最低值确定评审基准价。 二、得分: 1、评审价等于评审基准价的,得满分。 2、评审价高于评审基准价每1%扣0.5分,扣完为止。 |
合计 | (略) | |
表2:
商务部分评审细则(满分(略)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一 | 响应文件完整性、响应性 | 2 | 对响应文件的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评价,最优得满分,一般得1分,最低得 0 分。 |
二 | 生产能力及销售业绩 | 3 | 对供应商生产能力及(略)-(略)年采购设备销售业绩进行评价,生产能力及销售业绩最优得满分,一般得1-2分,未提供得 0 分。 |
三 | 财务状况 | 2 | 对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主要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进行评价,最优得满分,未提供得0分。 |
四 | 商务部分偏差 | 2 | 根据横向比较综合评审,最优得满分,一般得1分,最低得 0分。 |
五 | 报价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 2 | 根据报价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最优得满分,一般得1分,最低得 0 分。 |
六 | 供应商银行信誉 | 2 | 根据横向比较综合评审,最优得满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得0分。 |
七 | 付款方式 | 2 | 根据付款方式指标进行评审,最优得满分,一般得1分,最低得0分。 |
合计 | (略) | |
表3:
技术部分评审细则(满分(略)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一 | 整机性能、主要部件配置及参数 | 7 | 对整机性能、主要部件配置及性能参数进行评价,优:(略) |
二 | 供货计划 | 3 | 根据供应商的供货计划进行评价,优秀:(略) |
三 | 质量保证承诺 | 2 | 根据供应商的质量保证承诺措施进行评价最优得满分,一般:(略) |
四 | 售后服务 | 2 | 根据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价,最优得满分,良好:(略) |
五 | 备品备件供应方案 | 2 | 根据供应商的备品备件供应方案进行评价,最优得满分,良好:(略) |
六 | 技术部分偏差 | 4 | 根据横向比较综合评审,最优得满分,良好:(略) |
七 | 主要部件配置及参数 | 5 | 根据提供的设备配置即主要零部件选用的品牌等进行评价,优:(略) |
合计 | (略) |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略)
1.1.1.2 合同协议书:(略)
1.1.1.3 中标通知书:(略)
1.1.1.4 投标函:(略)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略)
1.1.1.6 供货要求:(略)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略)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略)
1.1.1.9 分项报价表:(略)
1.1.1.(略) 其他合同文件:(略)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略)
1.1.2.2 买方:(略)
1.1.2.3 卖方:(略)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略)
1.1.3.2 合同价格:(略)
1.1.4 合同设备:(略)
1.1.5 技术资料:(略)
1.1.6 安装:(略)
1.1.7 调试:(略)
1.1.8 考核:(略)
1.1.9 验收:(略)
1.1.(略) 技术服务:(略)
1.1.(略) 质量保证期:(略)
1.1.(略) 质保期服务:(略)
1.1.(略) 工程
1.1.(略).1 工程:(略)
1.1.(略).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略)
1.1.(略) 天(或称日):(略)
1.1.(略) 月:(略)
1.1.(略) 书面形式:(略)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略))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略))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系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略)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略)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略)%;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略)%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略)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略)%。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略)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
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就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得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俗成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和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购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卖方。
5.2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动后(略)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现场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就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同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各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略)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购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略)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购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略)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略)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略)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略)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略)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略)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略)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略)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略).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略)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略).保证
(略).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略).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略).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略).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略).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略).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略).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各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略).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略).知识产权
(略).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略).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略).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来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略).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略)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略).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略).违约责任
(略).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略).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略)%。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略).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的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略)%。
(略).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略)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略).不可抗力
(略).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略)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略).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略).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略)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略).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方):(略)
乙方(供货方):(略)
鉴于甲方有意向乙方购买本合同标的物——(以下简称“货物”)4台及配套设施、附件等(详见合同标的清单),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上述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标的
1、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价格:
名 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含税单价 (元) | 含税总价 (元) | 备注 |
半龙门式起重机 | | BMH-2T-9.3M-6M(地操) | 4台 | | | |
无接缝型滑触线 | | CB-WJF-(略)/(略)A(含附件) | (略)米 | | | |
集电器 | | (略)A(双头) | 4套 | | | |
滑触线电源指示灯 | | 三相(略)V,每相指示灯灯径≥(略)mm | 4套 | | | |
国标钢轨 | | P(略)(含国标鱼尾板、双孔钢压板、复合垫板、压板螺栓等附件) | (略)米 | | | |
钢结构轨道梁 | | 实腹式钢结构轨道梁(包含支撑牛腿(含牛腿处立柱加强筋)、车档等钢结构结构附件) | (略)根 | | | |
| | | | | | |
总计 | 大写:(略) | |
(对乙方所供货物的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二《供货约定》)
2、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安全的、全套而不漏项的、技术水平先进和成熟可靠的,并保证该货物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书》的约定。
3、乙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乙方的企业技术标准高于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应按乙方的技术标准执行。
4、乙方应提供与货物安装、使用、维修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5、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短缺,而该遗漏、短缺部分确是乙方供货范围中应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乙方均应负责将遗漏、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合同价格
本合同含税价格为人民币(大写):(略)
(上述价格包括但不限于:(略)
三、付款方式
买方按照下列第 2种方法进行合同价款支付。
2.1第一笔,到货付款:
卖方起重机生产制造完毕,经买方验收人员现场进行预验收,需要按买方技术要求验收合同设备的各项配置是否满足要求,抽查各关键件的质量证明资料等。买方预验收完毕无异议后卖方安排发货到买方现场,并向买方开具剩余(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付给卖方合同总价 (略) %到货款即¥ 元人民币(大写:(略)
2.2 第二笔,验收付款:
卖方所供设备在买方现场经过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在设备功能完全达到技术协议所约定的各项指标,取得新装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报告后,买方付给卖方合同总价 (略) %安装调试验收款即¥ 元人民币(大写:(略)
2.3 第三笔,质保金:
甲方保留合同总价的(略) %(¥元)作为质保金,待设备正常运行一年,且未发现设备质量或售后服务存在问题,甲方在次月支付给乙方。质保期内,如发现设备质量或乙方售后服务存在问题,则本条所涉质保金冲抵设备维修费用及服务维修违约赔偿。充抵后如有余额,则按前列约定支付给乙方。
2.5 上列各期款项,经乙方以本合同约定提供有效凭证后,甲方用电汇方式支付。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6 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从到期应付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
四、交货期及相关要求
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货时间为:(略)
2、交货地点:(略)
3、乙方应将货物安装、使用、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说明书、操作规程、合格证书、质量检验证明书等)、随机配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与设备一并提交甲方,否则视同延迟交货处理。
4、货物的实际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全部物件(包括外购件、备品配件、易损件、专用工具等)送达指定交货地点为准。
5、乙方应于到货前(略)小时将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外形尺寸、重量及注意事项等通知甲方(如货物重量达到或超过(略)吨,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货物重心、吊装方案等信息)。
6、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略)
7、包装:(略)
8、风险负担:(略)
9、本合同生效后一周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技术图纸(包含设备说明书、设备安装基础图及现场设备安装需达到条件等资料)。甲方须在设备送达前制备好设备基础和动力源,由于基础不符合图纸技术要求而影响安装质量或导致设备无法按期完成安装调试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反之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略)、收货人信息:
地址:(略)
联系人:(略)
五、货物验收
1、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由甲、乙双方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初验收,该验收内容包括对货物的包装、外观、规格、型号、数量、配件、技术资料等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非因甲方责任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情况,乙方应尽快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2、初验收合格后,货物由乙方按照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负责安装,甲方给予必要配合(具体要求见本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书》)。
3、货物经安装完毕后,由乙方负责在一周内完成调试和试运行,并尽快解决发现的问题。调试、试运行以设备性能参数达到招标文件中规定数值为准。货物经正常试运行 一周时间内未发生设备质量问题 为终验收合格。
4、货物在初验收及终验收阶段未发现问题或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予以修理、更换、补齐短缺部件,均不减轻或免除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5、货物到达现场后(略)日内,甲方不提供安装、调试条件,从而导致无法进行安装、调试的,视为货物终验收合格,若因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合理原因(如地震等不可抗力、市政供电故障等) 导致甲方无法在(略)日内提供安装、调试条件的,交货期限及验收期限相应顺延;在安装调试完成后七日内,甲方不实施终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也视为货物终验收合格。本条所述“视为合格”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关于货物质量(包括隐蔽性缺陷)的保证责任。终验收用的试件等由甲方负责在设备具备终验收条件之前准备齐全。
六、保密条款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的内容。
2、乙方应对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或项目信息采取积极措施严守保密义务,不得用于非本合同目的的场合;并只向己方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人员公开;除非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文件,否则不得向任何其它的第三方泄露。
3、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保密条款均有效,直到透露方书面声明放弃保密要求,或者这些保密资料的内容已从其他渠道进入公众领域使保密成为没有必要时失去效力。
4、乙方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应及时销毁,不得外泄。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模具(如有)或样品作为样板进行展示。
5、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甲方损失金额无法界定,则乙方赔偿金额应不低于本合同累计订单金额的【(略)】%,如本合同金额较低的,则最低赔偿数额不少于人民币【(略)】万元。
七、知识产权权属及保密约定
1、本合同提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略)
2、使用许可及使用范围:(略)
3、在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任何技术及功能设计,其知识产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此类应用或功能仅限于按甲方要求移植到合同产品上去。
4、保密:(略)
5、侵权责任:(略)
八、产品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制造和检验,材料及零部件均应为未使用过的,并符合本合同约定,以确保产品质量。设备须经技术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才能出厂。
2、乙方负责免费培训甲方的操作和维修人员。培训内容应涵盖货物的机械及电气原理、软件基本常识、使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故障排除等,使受培训人员具备基本操作和修理的能力。
3、货物的整体质量保证期为1年((略)个月),自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经双方终验收合格投入正常运行之日起算。在质保期终止前,乙方应对货物实行免费的“三包”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长于前述质量保证期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乙方承诺质量保证期之内,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4、质保期内由于甲方违章操作造成的设备故障,或质保期满后货物发生故障,甲方不能自行修理的,乙方均应及时提供配件,负责维修,且只收取成本费。
5、质保期内,发现货物存在重大质量缺陷,需要修理、更换主要部件,从而导致货物停用的,所修理、更换的主要部件质保期自乙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
6、质保期内,发现货物存在并非甲方过错引发的质量、性能问题,需要进行检查、试验、修理、更换时,乙方应及时完成前述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7、质保期结束后,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甲方提供关于保障完善货物性能的所有技术资料。
8、乙方承诺货物的正常使用寿命不少于 5 年,并保证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
9、在从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选择且乙方必须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① 修理:(略)
② 更换:(略)
③ 退货:(略)
④ 削价:(略)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也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迟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1‰的迟延交货违约金。
②、经终验收,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不能满足本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书》的约定时,应按本合同第八条第9项的约定处理。
③、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修理、更换等义务的,每迟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④、在质保期内,由于乙方设计、材料、制造缺陷造成货物无法正常使用从而造成设备停用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1‰的违约金。
⑤、如因乙方货物质量、性能问题或其他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且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仍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足额赔偿甲方损失。
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
(1)乙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甲方有充足的理由认为乙方无法供货;
(2)乙方迟延交货逾 (略) 日的(不可抗力除外);
(3)乙方提供的货物完全不能使用;
(4)乙方提供的货物在寿命期内,反复发生故障,频繁导致停产,且经多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
(5)乙方出现违约行为,经甲方通知后在限定时间内仍不改正的。
2、乙方应按照约定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如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除应按照甲方要求予以更换外,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等)。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有正当理由拒付或依照本合同约定互抵的情形除外),应当按照本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权益。
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须向守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略)%的违约金。
十一、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及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不成,则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按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中心)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4、本合同一式 四 份,双方各执 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合同双方确保在本协议落款处确认的联系方式、地址是真实有效的,如需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签 署 页
甲方:(略) (盖章) | 乙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略) | 签订日期:(略) |
地址:(略) | 地址:(略) |
联系人: | 联系人: |
开户银行:(略) | 开户银行: |
账号:(略) | 账号: |
税号:(略) | 税号: |
附件一:(略)
1 基本规定
1.1 技术范围
本技术协议书规定了中电建武汉铁塔有限公司半龙门式起重机(4台)及其附属设施、附件等的技术要求、性能保证和设计、制造、检验、试验及交货等方面采用的标准规范。
1.2 标准及规范
半龙门式起重机(4台)及其附属设施、、附件等在设计、制造和材料选择等方面应符合现行的中国国家标准、规范的最新版本中的规定。如乙方采用通用的国际标准可等效使用,但都应在技术文件中一一列出所采用的标准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当采用国际标准与中国标准有矛盾时,其采用标准应不低于中国标准。配套的部件和装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1.3 计量和文字
设计图纸和文字采用的计量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或国际通用标准单位。采用的文字为中文。
1.3.1乙方的供货应遵循本附件提出的要求,如有偏差,应取得甲方的书面认可。当各技术文件存在矛盾时,应遵循本技术附件的下列优先次序:(略)
1.3.2 在本规定和甲方订货单以及标准之间相互抵触时, 乙方应以书面提交买方加以澄清,且作为一般的原则应以较严格的要求为准。
1.3.3 乙方应根据买方所必须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交全套的货物图纸和资料。
2 技术要求
2.1 设计原则
2.1.1 乙方应采用目前条件下的最佳的工艺参数;设备结构新颖、布置紧凑,提供给甲方完整的、方便操作和检修的设备。乙方应保证该设备能够安全、可靠地启动、运行、调节、停车、维修及故障处理。
2.1.2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及其部件,应有成功的运行业绩、先进可靠的技术、使用寿命长,并具有明显的安全、节能的优点,密封性能良好,操作性能良好,操作维修方便,运行稳定可靠。
2.2 设备用途
半龙门式起重机主要用于对工件进行起吊运输。
2.3 安装/使用位置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中电建武汉铁塔有限公司智造基地(西区)1#车间内
2.4 设备数量
4台
2.5 工作条件
2.6.1工作地点:(略)
2.6.2环境温度:(略)
2.6 技术参数(根据中标人投标响应及双方合同谈判情况填写)
3 技术资料
3.1合同生效后7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技术图纸(包含设备说明书、设备安装基础图等资料),甲方自备件清单等满足甲方设备安装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
3.2 乙方在提供设备的同时应提供以下全部技术资料和说明书:
3.2.1 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3.2.2 全套电气资料,包括:(略)
4 技术服务
4.1 乙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产品有关的工程设计、检验、土建、安装、 调试、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有用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4.2 乙方须对一切与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负全部责任。
4.3 乙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乙方现场服务人员,乙方应根据现场要求,重新选派甲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本技术协议书具有与订货合同相同的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随时协商,另签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