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则不需要提供) ;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工程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磋商供应商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磋商供应商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及以上资质。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磋商采购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分别提供相应资格证明材料。联合体形式参与的,联合协议签订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与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参与磋商并应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联合体各成员的有关证件和资料。除非另有规定,本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一词包括联合体各成员。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