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哈尔滨录盛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哈录资评报字【(略)】(略)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略)年2月(略)日9:(略) 4、签约分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于(略)年(略)月(略)日结束,如承租方无拖欠费用、无违法行为发生,则同意第二阶段续签((略)年1月1日至(略)年(略)月(略)日)。 5、该标的评估值未考虑装修情况,按毛坯状态进行评估。鉴于本次出租区域已进行装修改造投入大量成本,如非原承租方成交,则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提供装修改造补偿。装修补偿事宜由出租方选聘评估鉴定机构对装修改造费用进行评定,承租方根据评定结果向出租方支付相关费用及评估鉴定费用。具体情况详询出租方,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视为已了解该情况,且与出租方对标的及相关情况的处置达成一致,哈交所对此不承担相关责任。 6、房产年租金不包含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空调费和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7、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8、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9、出租方与承租方自行协商交付租赁物。 (略)、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否则承租方将承担经济、法律方面的全部责任。 (略)、由本项目租赁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缴纳,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咨询确认。 (略)、本次出租标的处于租赁状态,原租赁协议到期日为(略)年(略)月(略)日,出租方出具承诺函承诺本项目成交后,与原承租方解除原承租协议,并已征得原承租方同意,具体交割时间及上述事项请意向方详询出租方。意向方报名即视为已与出租方沟通确认,并接受上述事项,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略)、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视为已了解标的的相关信息及要求,并报名前与出租方及相关方协商确认,不得因此要求退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成交后,如因此发生纠纷,和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