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且逾期时间超过成交通知书规定日期的; 2.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本所损失的; 3.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略)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略).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的情形。 (二)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有权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总额为限,并在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则以商务赔偿方式赔偿给出让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