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磋商截止时间前(略)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外省企业提供有效的《省外进青建筑企业报告登记证书》复印件。 7、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 8、其他资格条件: 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技术力量、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执业资格证、注册证(注册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同时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