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平潭综合实验区美业发展协会、平潭县流水航运协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爱国拥军促进会、平潭县海运学会、平潭县建材行业协会、平潭互联网金融协会等6家社会团体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略)年、(略)年、(略)年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上述6家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上述6家社会团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略)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述6家社会团体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社会团体登记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和印章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6家社会团体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之日起(略)日内向平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团体名单:
1.平潭综合实验区美业发展协会;
2.平潭县流水航运协会;
3.平潭综合实验区爱国拥军促进会;
4.平潭县海运学会;
5.平潭县建材行业协会;
6.平潭互联网金融协会。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