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佛山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略)〕(略)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佛府〔(略)〕(略)号)。
经区人民政府决定,现将本区镇(街道)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调整的起始时间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镇(街道)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
自(略)年4月1日起,顺德区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称镇(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粤府函〔(略)〕(略)号批复(以下称省批复)的(略)项行政处罚权,详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街道)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未列入省批复范围内的其他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交由镇(街道)实施。对之前交由镇(街道)实施的省批复范围外的行政处罚权,包括佛府〔(略)〕(略)号公告中我区需收回的(略)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自(略)年4月1日起,各镇(街道)不得再以自身名义行使;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街道)继续办理。
二、工作要求
(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与各镇(街道)要及时完成收回事项的工作交接,明确衔接流程、线索移交、资料归档等具体要求,坚决杜绝监管真空、执法缺位。
(二)相关区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镇(街道)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三)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
(四)各镇街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五)各镇(街道)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调整并公开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权责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略)年3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