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要求: 3.1.1 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外地物业服务企业须已在无锡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投标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备案登记证明文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3.1.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授权委托代理的情形); 3.1.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适用于有授权委托代理的情形); 3.1.4 被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投标人企业在职职工,提供由法定的社保收缴部门出具的由投标人本企业为其依法缴纳的(略)年1月—(略)年3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3.1.5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略)或(略)年中任意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复印件; 3.1.6 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复印件; 3.1.7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复印件; 3.1.8投标人须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渠道查询企业信用记录报告并网上打印,未提供上述信用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予通过(投标人须在上述网站中注册方可查询,查询后请点击“下载信用报告”);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