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挂牌价格为每吨单价,标的物总重量预估约(略)吨(称重时不刨除杂质和包装铁桶重量),最终以提货时称重过磅为准,过磅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成交后通过交易中心结算金额为预估总重量×最终成交单价。 2、标的勘验时间为公告期内工作时间,提前预约勘验。请意向受让方勘验时仔细验证,做好对标的拍照、摄像等记录(实际情况以本次勘验为准)。 3、受让方(回收机构)按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回收机构)自理。转让方收到经相关环保部门确认并同意后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受让方(回收机构)对废矿物油进行运输,所需的运输车辆、装卸运输人员及相关行政许可均由受让方(回收机构)自行负责。受让方(回收机构)运输车辆必须是在相关环保部门备案的车辆,满足危废物资运输标准的要求。受让方(回收机构)在装运前应提前做好安全和防护措施,保证在装载、运输过程中不出现跑、冒、滴、漏、火等安全和环保事故以及人身伤亡事件。一旦发生,所有后果由受让方(回收机构)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受让方(回收机构)在装运废矿物油过程中,须听从转让方有关人员的指挥,不得装运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资,不得在转让方正常工作以外时间进行拉运。受让方在指定工作范围内工作,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活动,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方遭受损失,受让方负责赔偿。受让方在废矿物油装运完毕后,需按照转让方要求对现场进行清理,清理工作所产生的的费用等其它处理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5、 转让方提前3天通知受让方拉货,受让方(回收机构)须按照转让方要求的顺序进行拉运,受让方(回收机构)必须按时拉运,如处置不及时按每次(略)元/天进行合同扣款。受让方自行协调办理拉运手续,拉运时间与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转让方不予考虑。 6、受让方(回收机构)开始装运标的后,所有风险由受让方(回收机构)承担。受让方(回收机构)保证办理废矿物油的装载、运输、收集过程的一切手续及资质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环保部门的要求,且具有时效,期间产生的环境污染及对第三方造成的伤害,由受让方(回收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7、受让方(回收机构)保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有效性,否则,转让方有权终止交易。 8 、受让方(回收机构)在相关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转移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或相关环保部门拒绝给受让方(回收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的,转让方有权终止交易并扣除受让方履约保证金。 9、涉及价款开票事宜,请受让方在报名前与转让方了解落实。 (略)、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略)、受让方需在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预付款;否则转让方有权单方宣布交易无效并根据情况重新选择处置方式;影响转让方生产的,转让方将给予拉黑,违约方(单位及法人)(略)个月内不得参与转让方任何挂牌转让业务。 (略)、中心根据每吨成交价×预估吨数作为成交总价收取转让方、受让方服务费,转让方、受让方服务费为一次性包死价,不做调整。 (略)、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略)、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略)、意向方须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近三年内无重大环保违法处罚记录、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或处置不良记录;受让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单位及法人有征信问题不得参加本项目。 (略)、意向受让方须认真核对自身是否具备本公告约定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如有不清晰之处,请务必提前与公告中公布的联系人进行联系明确;如在报价结束后经中心审核不符合公告约定受让方资格条件的,予以扣除保证金处理。 (略)、本次项目同步共包含三个独立招标项目。为保障整体工作顺利实施,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配合开展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