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本区住房保障政策,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现将住房保障工作有关申请条件和标准通告如下:
一、本区户籍家庭和非本区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配租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每个家庭应当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长期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应当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则不列入共同申请人,不享受住房保障。但其收入、资产及住房等应计入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的核算范围。
(一)本区户籍家庭或个人申请公租房配租的,须同时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顺德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发生变动,此标准随之变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略)平方米(含本数)及现自有住房建筑总面积低于(略)平方米(不含本数),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优惠政策。唯一自有住房经鉴定为C或D级危险房屋的房产可不计入自有住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内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需低于(略)万元人民币,且数量不超过1台。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内没有成立注册资本累计超过(略)万元人民币的公司。
符合上述条件且年满(略)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或配偶被宣告失踪等)申请人可独立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且年满(略)周岁且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也可以独立申请。
(二)非本区户籍家庭或个人申请公租房配租的,须同时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本区稳定就业,申请时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处于合同有效期内,或者为本区个体工商户且申请时未注销登记或未被吊销营业执照。
2.非佛山市户籍的申请人在本区常年生活或工作,需持有本区有效居住证,共同申请人也需提供本区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其他可以反映其在本区长期居住的佐证材料。
3.申请人在本区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顺德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发生变动,此标准随之变动)。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优惠政策。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内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需低于(略)万元人民币,且数量不超过1台。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内没有成立注册资本累计超过(略)万元人民币的公司。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独立申请。
(三)公租房配租有关标准
1.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略)平方米。
2.商品房市场平均月租金标准为(略)元/平方米。
3.政府公租房租金标准如下表:
租金档次 | 适用对象 | 月租金标准 |
一档 | 本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略)%及以下 (本区户籍家庭或个人适用) | 保障面积部分1元/平方米 余下面积部分3.1元/平方米 |
二档 | 本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略)%-(略)%(含本数) (本区户籍家庭或个人适用) | 3.1元/平方米 |
三档 | 本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略)%-(略)%(含本数) (本区户籍家庭或个人适用) | 3.1元/平方米~(略)元/平方米 (具体租金标准由出租单位自行制定,若租金高于(略)元/平方米,须报区政府批准) |
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非本区户籍家庭或个人。 |
注:(略)
4.本区户籍家庭或个人承租企业公租房的,如符合条件,可同时申请租赁补贴。
二、企业员工申请公租房配租的有关申请条件和标准
企业员工(含本区户籍员工、异地务工人员等)主要以企业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公租房解决住房问题。
(一)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区工作。
2.申请人在本区无拥有房产,或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略)平方米(含本数)及现自有住房建筑总面积低于(略)平方米(不含本数),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优惠政策。唯一自有住房经鉴定为C或D级危险房屋的房产可不计入自有住房。
(二)有关标准
企业员工承租企业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出租单位自行制定。
三、本市户籍家庭、新市民家庭及本市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赁补贴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补贴的,每个家庭应当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长期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应当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则不列入共同申请人,不享受住房保障。但其收入、资产及住房等应计入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的核算范围。
年满(略)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或配偶被宣告失踪等)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略)周岁且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也可以独立申请。
(一)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的,须同时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下列情况除外:
(1)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长期同住且能提供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其他可以反映其在本市长期居住佐证材料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子女户籍因就学迁出本市且尚未毕业,或毕业后与申请人长期同住且能提供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其他可以反映其在本市长期居住佐证材料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配偶或子女户籍因服兵役迁出本市的,服役期间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顺德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发生变动,此标准随之变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略)平方米(含本数)及现自有住房建筑总面积低于(略)平方米(不含本数),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优惠政策。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产权证的房产不可计入人均拥有房产。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内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需低于(略)万元人民币,且数量不超过1台。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内没有成立注册资本累计超过(略)万元人民币的公司。
6.申请人在顺德区内有正规合法的住房租赁行为。
(二)新市民家庭或个人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的,须同时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稳定就业,申请时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处于合同有效期内,或者为本市个体工商户且申请时未注销登记或未被吊销营业执照。
2.申请人持有本市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共同申请人需提供本市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其他反映在本市长期居住的佐证材料。
3.申请人在本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略)个月或5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略)个月,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申请人属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社工、网格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保安、保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邮政及快递从业人员等从事一线基本公共服务群体及消防救援人员的,仅需申请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顺德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发生变动,此标准随之变动)。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优惠政策。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内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需低于(略)万元人民币,且数量不超过1台。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内没有成立注册资本累计超过(略)万元人民币的公司。
8.申请人在顺德区内有正规合法的住房租赁行为。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区租赁住房,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独立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
2.申请人在本市稳定就业,申请时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处于合同有效期内。
3.申请人个人可支配收入低于顺德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发生变动,此标准随之变动)。
4.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略)平方米(含本数)及现自有住房建筑总面积低于(略)平方米(不含本数),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在佛山市内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需低于(略)万元人民币,且数量不超过1台。
6.申请人在佛山市内没有成立注册资本累计超过(略)万元人民币的公司。
7.申请人在顺德区内有正规合法的住房租赁行为。
(四)发放租赁补贴的有关标准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略)
1.根据保障人数的不同,保障面积对应如下:
保障人数 | 1人 | 2人 | 3人及以上 |
保障面积 | (略)平方米 | (略)平方米 | (略)平方米 |
2.在本市范围内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权属的住房,含自建住房,但该住房经鉴定为C或D级危房的除外;
(2)已办理网上签约或预告登记的住宅类商品房屋;
(3)其他已实际取得的住房。
3.商品房市场平均月租金标准为(略)元/平方米。
4.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等,按以下标准分档发放租赁补贴,具体如下:
补贴档次 | 补贴系数 | 适用对象 |
一档 | 1 | 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顺德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略)%及以下 (户籍居民适用) |
二档 | 0.8 | 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顺德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略)%-(略)%(含本数) (户籍居民适用) |
三档 | 0.6 | 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顺德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略)%-(略)%(含本数) (户籍居民适用) |
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新市民家庭或个人 |
5.新市民家庭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时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承租公租房与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时间累计计算)。除保障对象系在本市从事环卫、公共交通等特殊艰苦岗位工作以外,保障期限届满后一般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6.租赁补贴从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次月起开始计发,按季度发放。每年的4月份、7月份、(略)月份、(略)月份分别核发当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租赁补贴,每年(略)月(略)日前完成该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区财政部门委托银行将相关款项直接划入保障对象登记的个人账户。
7.申请人每月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其所承租住房的月租金金额。
四、附则
(一)本通告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佛府办〔(略)〕3号)、《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佛建〔(略)〕(略)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镇(街道)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告,结合本镇(街道)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或细化本镇(街道)公租房配租、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和有关标准,报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通告自(略)年3月(略)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公布顺德区住房保障工作有关申请条件和标准的通告》(顺住建告〔(略)〕(略)号)同时废止。在本通告施行前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按原合同或协议执行至合同届满。
(四)本通告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
(略)年3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