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库〔(略)〕(略)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广安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项目((略)年第二期)招标公告如下:
一、招标内容
广安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项目((略)年第二期)招标金额为人民币1.6亿元,存款期限为1年,投标利率符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有关约定。本期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存款银行和存款金额。
二、招标条件
(一)符合川财库〔(略)〕(略)号规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广安市区域内的法人银行或四川省(广安市)分行。
(二)经营活动规范,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投标利率符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约定。
(四)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1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1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六)驻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参与广安市融资平台及其他国有企业债务风险化解工作。
(七)(略)年1—3月新增贷款不得为负。
上述条件依据人行广安市分行、广安市金融监管局等提供的情况认定确认。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或招标文件中要求报送的指标数据缺失的为无效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具体见招标文件有关规定。
三、招标文件的领取
(一)领取招标文件的银行需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并指定本行工作人员(不得为具体承办机构或分支机构相关人员)持介绍信及身份证于(略)年4月(略)日(略):(略)
(二)银行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以正式文件报送本行具体承办本期定期存款机构信息。领取招标文件时报送的承办机构要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银行报送承办机构信息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三)逾期未领取招标文件或未报送承办机构信息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广安市财政局
(略)年4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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