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年合肥市包河区市容环卫服务中心望湖城垃圾转运站闲置设施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略)年合肥市包河区市容环卫服务中心望湖城垃圾转运站闲置设施转让 |
项目编号 | (略)HCBCA(略) |
委托方 | 合肥市包河区市容环卫服务中心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略)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市包河区市容环卫服务中心望湖城垃圾转运站闲置设施资产,主要包含钢架棚、围墙,具体情况详见公告上传附件3《资产明细表》。本次转让标的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清单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须认真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委托方对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和保证,受让方在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正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皖正兴评报字[(略)]第(略)号《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0.(略)万元(含税)。 |
转让底价(万元) | 0.(略)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0.5 |
价款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标的展示 | 转让标的位于望湖城垃圾转运站(祁门路与呈坎路交口),展示时间为本公告期内工作日8:(略)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略)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三、转让条件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本项目委托方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 4.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5.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略)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略) |
注:(略)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放弃成交资格; (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略)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3.2%;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2%;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略)%;(略)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2%。交易服务费不足(略)元的,按(略)元收取。 |
争议处理 |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七、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略)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六)本次转让为现状转让,甲方不对转让标的的物理状况、功能完整性、隐蔽瑕疵、可拆卸性、是否满足乙方特定用途或目的等作任何形式的陈述、保证或承诺。
第二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四)乙方已对转让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位置、规格、数量、质量、瑕疵、性能)及所需清拆、运输成本等进行了全面、审慎的现场勘查与核实,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一切现状及风险。乙方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其对转让标的现状的无异议接受,并放弃基于资产现状(包括隐蔽瑕疵)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乙方保证其资金来源于合法渠道,具备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
第三条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略)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正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正兴评报字[(略)]第(略)号《评估报告书》。
第四条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略)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略)
第五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及标的清运工作,自交接手续完成之日起,转让标的毁损、灭失的全部风险及保管责任即转移至乙方。清运完成后,乙方须将标的现场清理干净。
(三)转让标的如涉及权证更名,只允许过户至乙方名下,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第六条转让税费的承担
本次转让价格为含税价。因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以及拆卸费、装运费、清场费、废弃物处理费等),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就本次转让行为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资产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资产的相关拆运工作和费用及拆运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略)
(四)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甲方向乙方以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贷款报价利率支付一年期利息作为违约金。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乙方向甲方以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贷款报价利率支付一年期利息作为违约金。
(四)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金或费用,均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的权利。若违约金不足以覆盖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违约方应就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略)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且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
(一)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或提交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重大遗漏;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足额支付转让价款;
(三)乙方在拆卸、清运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甲方声誉或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甲方可单方解约的情形。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场地恢复原状并交还甲方,逾期未清理的资产及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查份。
甲方(盖章):(略)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联系电话:(略)
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