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及出租方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分租或以其他形式实际变更承租人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房屋非主体结构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动、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内部空间布局,如需要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由承租方进行复原。 7.房屋租金按年结算,先付后租。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自付。 8.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5日内,必须搬离出租方房屋,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出租方,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出租方有权处置。承租方所投入的不动产及装饰装潢无偿交付出租方使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9.承租方需和出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承租方对房屋经营范围内的所有安全问题负责。 (略).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略).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扬州市名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