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骆岗社区临时停车场租赁(二次) |
| 项目编号 | (略)BBFCJ(略) |
| 委托方 | 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骆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性,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略)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建筑面积(亩)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骆岗社区临时停车场 | 地面一层 | 约(略) | 3 | (略).6 | 7.3 |
| 1.标的坐落位置:(略) 2.标的权属情况:(略) 3.标的其他情况:(略) 4.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如遇政府征迁(土地征收)等情形,承租人须无条件让出租赁场地,承租人在接到委托方书面通知一个月内必须无条件自行搬迁,如拒不搬离的,委托方有权清理,所有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委托方及政府征迁主体无需对承租人做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5.承租人应管理好停车场内的公共设施(如道闸、岗亭、围挡等)。 6.承租人应做好停车场的清洁卫生,管理好车辆的进出通行。如遇数管、城管、环保等案件需无条件自行或配合整改。 7.车辆被盗及损坏、消防、安全等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场地中间两个网格非本次标的物,承租期间承租方需保持环境卫生不变。 9.场地暂未接通供水,承租人需负责完成场地电路的搭建工作,确保电路安装完毕后可正常投入使用;委托方可配合协助低压电接入相关事宜。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搭建的全部电路设施需保留完整,并无偿移交给委托方。 (略).租赁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2年。 (略).现场图已经以附件形式上传,请意向承租人自行查阅公告中相关附件。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意向承租人实地踏勘为准。成交方不得以未在公告期内踏勘为由放弃成交资格,否则交易保证金扣除成交方交易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账户。 |
| 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场地的租赁用途:(略) 2.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有递增,第一年与第二年租金为成交价,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6%,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为第一年成交价三个月的租金之和,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承租人向委托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略)日支付,承租人向委托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场地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场地出租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围墙、林木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承租人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更改停车场的使用性质,不得转租、分租。承租人应管理好停车场内的公共设施。做好停车场的清洁卫生,管理好车辆的进出通行。车辆被盗及损坏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对停车场的安全、治安、消防全部自行负责。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场地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场地的所有改造,需向委托方递交项目计划书,在得到委托方书面答复后方可实施。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场地环境,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场地的改造及后期维护等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改造或征收租赁场地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场地租赁合同》期满或终结时,承租人应将改造后的场地按现状在合同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合同到期后或承租人办理退租手续的,承租人种植绿地需无条件交由委托方所有。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场地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略)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略) 注意事项:(略)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 重要提示:(略) |
| 注:(略)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成交人收费标准为第一年实际月租金的(略)%。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 技术咨询电话 | (略)-(略)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