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资格条件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合法运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独立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并提供合格的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投标人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响应无效。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将对投标人信用信息情况进行核验,若核验结果与投标人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评标委员会核验结果为准。 4.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投标人,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5.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复印件。(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6.投标人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略) 7.投标人应提供参加企业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 9.被列入招标人的供应商黑名单(禁用供应商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如有投标人被列入招标人供应商黑名单(禁用供应商名单)的情况,作无效投标处理。(招标人供应商黑名单(禁用供应商名单)以招标人提供为准。) (略).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投标人不得存在与招标人或招标人的母子公司、关联企业有商业贿赂行为等情形而被列入限制或禁止交易对象名单。(投标人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二)特定资格条件: 招标人针对本项目规定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略) 备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