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要求: 3.1.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3.1.2外地物业服务企业须已在无锡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3.1.3投标人须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渠道查询企业信用记录报告并网上打印,未提供上述信用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予通过(投标人须在上述网站中注册方可查询,查询后请点击“下载信用报告”); 3.1.4授权委托人及项目负责人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略)年1月-(略)年3月的缴费清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本企业为其缴纳的(略)年1月-(略)年3月的缴费证明(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投标的除外); 3.1.5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开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中((略)-(略)年度)任意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扫描件; 3.1.6投标人须提供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开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扫描件; 3.1.7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开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扫描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