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略)条规定的条件要求,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未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5、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6、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磋商资格。
7、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为生产商的,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的备案凭证或注册证;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所投产品的医疗备案凭证或注册证。本项目中不涉及医疗器械的,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不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本项目采购公告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同时发布,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2、本次采购活动实行电子化采购,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全过程中凡涉及系统操作请详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3、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