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建工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等要求,现对芜湖市镜湖区医院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建设EPC项目钢丝网、网格布材料采购进行公开询价采购,请各投标单位按要求进行报价。
一、工程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及采购内容:(略)
招标编号:(略)
项目地址:(略)
二、报价单位资格:
1、法人资格要求:(略)
2、资质、证书类要求:(略)
3、中标通知书下发后合同签订前,投标人若有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略)
三、询价文件获取及要求
1、凡有意参与投标并符合资格要求者,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陆安徽建工电子化招采平台,找到对应项目,下载询价租赁文件,并在网上进行报名、报价。
2、计划工期:(略)
3、招标文件费用(略) 元/份(不退);安徽建工集团电子化招采平台已注册并获得终审通过(无需办理CA锁)。
4、投标保证金:(略)
5、履约保证金叁仟元整((略)元),在中标后7日内缴纳,向招标人指定账户递交履约保证金,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达成一致结算意见后一个月内,保证金为无息退还。
6、招标控制价(含税):(略)
7、报价包含费用:
1)投标报价包含将合格产品送至招标工程项目所在地招标人指定地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辅材费、装车费、运输费、托盘费用、保险费、卸车费、材料检测与复试费、所有税费(包括自报 %增值税税率)及其他各种费用。在合同执行期内,除变更事项导致合同子目工程量累计增加超过(略)%且变更后合同总额增加超过(略)%时按相应招标文件条款调价外,以上报价双方不论任何情况不予调整,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价的(略)%。
2)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不构成调整价格的理由,材料的单价不予调整;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
3)甲方有权按施工图纸及项目现场实际需要,单方书面要求增减采购量,无论采购量增或减,其单价以本合同采购清单为准,并按实际采购量结算。
4)采购清单数量为合同交货总量,如需分批交货,则每批交货数量以甲方书面、短信或电话通知为准。实际交货数量以甲方实际收到并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的交货量为准,并以此为依据结算合同价款。
5)清单数量为估算数量,以实际现场发生数量为准。按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结算,材料破损,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计量。
6)为防止投标单位不平衡报价,要求投标人各费用子目投标报价不允许超过各项费用子目的控制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8、验收标准:(略)
9、清单数量为估算数量,以实际现场发生数量为准。按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结算。
(略)、其他事项:(略)
(略)、其它要求:(略)
2.参与报价即视为完全响应询价文件相应条款,在安徽建工集团范围内因有在建项目履约不力、产生诉讼、被限制交易等情形,存在其他履行合同以及在投标有效期内或中标,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新中标项目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对我司被限制交易的法人及其关联人,与其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招标人也有权解除其合同及取消其中标资格。
3.皖建云商注册流程:
(1)登录www.wjys(略).com进入皖建云商平台,点击平台首页【登录/注册】,在登录页面点击【采购商注册】;
(2)根据页面提示填写采购商资料,上传营业执照与企业授权书(需公司盖章及法人签字);
(3)提交成功后,预计1个工作日,审核结果将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注册手机号码。审核通过后,采购商可使用注册手机号及短信中的登录口令进入采购商后台,进行商品采购等操作;
(4)温馨提示:(略)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略)
五、报价文件递交:(略)
六、结算及付款方式
付款类型:(略)
②计量方式:(略)
③结算方式:(略)
2.终期结算:(略)
3.合同封账:(略)
④付款方式:(略)
七、限制交易名单管理:(略)
7.1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纳入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交易名单”管理并予以披露,期限自认定之日起暂定3年。
(1)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或者恶意投诉的;
(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3)起诉(仲裁)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不愿达成合理的和解或调解协议的;导致其他单位起诉(仲裁)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并造成实际损失的;要求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协助执行或其他行为给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
(4)在“限制交易名单”管理处罚期内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任其他合作方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
(5)违反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6)其他行为给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造成损失,且拒不赔偿的;
(7)严重违反建工控股其他管理规定或建工控股认为需要纳入“限制交易名单”管理的。
7.2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纳入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交易名单”管理并予以披露,期限自认定之日起暂定5年。
(1)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的;
(2)以提供虚假业绩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违反合同约定,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4)中标后恶意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期限签订合同或不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
(5)合作过程中存在挂靠行为的。
7.3纳入“限制交易名单”管理的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的,自公布之日起终身禁止与其建立合作关系。
(1)向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
(2)两次纳入“限制交易名单”管理的,自第二次纳入“限制交易名单”之日起终身禁止与其建立合作关系。
八、联系方式
1、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2、招标部门:(略)
地址:(略)
招标咨询联系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