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意向受让方(投资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投资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确定受让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及定向增资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及增资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标的企业现有职工2名,受让方(投资方)受让股权后,须保证标的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维持该2名职工现有岗级待遇及薪酬福利水平不变,职工工龄连续计算,不得实施经济性裁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3.确定最终受让方(投资方)后,最终受让方(投资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最终受让方(投资方)须在(略)个作日内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且在协议签订后(略)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交易价款(股权转让价款+定向增资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交易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共同办理股权转让及定向增资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4.交易双方完成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后,转让方向中心出具股权转让价款转付通知书,标的企业向中心出具增资价款转付通知书,中心在收到转付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价款及定向增资价款分别支付至转让方和标的企业指定账户,并出具交易凭证。 5.交易各方不得在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6.过渡期损益:(略) 7.本次股权转让及定向增资,转让方、受让方(投资方)应按照与中心的约定承担各自的交易服务费用;本次标的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受让方(投资方)承担。 8.其他以最终签订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为准。 9.受让方(即投资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