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朗县拉多乡水泥用大理岩 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公告文号:(略)
西藏自治区朗县拉多乡水泥用大理岩采矿权
一、出让人
名称:(略)
场所:(略)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略)
场所:(略)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项目':(略)
-1?'开采矿种':(略)
地理位置:(略)
面积:(略)
| 序号 | X |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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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略) |
资源储量:(略)
开采标高:(略)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
拟出让年限:(略)
起始价:(略)
起始出让收益率:(略)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二)独立法人,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竞买。(三)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且不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情形。(四)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六)竞买人需具备对矿产资源进行绿色勘查开发利用、对矿区进行治理、生态修复以及绿色矿山建设的经济实力与能力。竞买人需对以上要求做出承诺,并在资格预审时提交承诺书。(七)纳入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本次矿业权竞买。(八)采矿权竞买人需具备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存款证明或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等)。(九)竞买申请及资格确认:(略)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略)
挂牌时间:(略)
网上交易:(略)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略)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本采矿权出让在挂牌起始价的基础上设有底价,以增价竞价方式进行,每次增价幅度为(略)万元/次或(略)万元整倍数/次;按照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二)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其报价不低于底价,并且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及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高者为竞得人,经资格审查合格,确定为竞得人并予以公示。(三)在交易期限内,无人报价或报价低于底价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交易终止,挂牌不成交。
八、风险提示
(一)根据矿山每年采矿生产计划需要,竞得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用地、用草占用手续,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负责。(二)为解决本项目及周边矿山矿产品绿色运输问题,采矿权竞得人可以根据其矿产资源出区需求设计廊道规模,采矿权竞得人应依法取得廊道建设手续,因廊道建设涉及的用地、用林、拆迁、青苗等补偿费用均由采矿权竞得人承担,朗县人民政府协调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前,采矿权人不得进行采矿活动。廊道建设须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具备全封闭、低耗、低噪声、无尘等功能。(三)竞得人成为采矿权人后,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以及关闭等义务,如果履行不到位,将承担依法被行政处罚甚至公诉的风险。(四)由于地质情况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矿石质量与开采技术条件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异,竞买人应充分考虑资源储量风险,充分评估开发资源投资风险,竞买人提交申请并参与竞买,即视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的风险责任,一旦竞得并成为采矿权人,不得以总体方案中的储量、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出让机关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五)矿区场地、道路的修建,生产生活用电、用水、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等由竞得人自行解决。(六)买受人竞得采矿权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要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相关责任;按照《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略)]1号)、《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略)家单位关于联合印发〈西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自然资发[(略)](略)号)、《西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试行)》、《西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等要求建设绿色矿山,竞得人必须将绿色矿山理念与标准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全过程,作为矿山规划、建设、运营和闭坑的根本遵循。竞得人应在矿山生命周期内,确保在资源开采、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社区和谐等方面持续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开发利用方案、不履行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相关义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若采矿权人在开采活动中存在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出让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可责令其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竞得人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并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投入相关费用进行建设,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并通过西藏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评估。(七)竞得人要与朗县自然资源局及指定银行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书》,所需资金须在专项账户中足额保障。竞得人成为采矿权人后,须按照现行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按程序做好方案的审查公示工作,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执行“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同步工作原则,按照方案要求履行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等义务,确保生态修复与开采活动同步进行。如果履行不到位,将承担依法被行政处罚甚至公诉的风险。(八)本次出让前已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竞买人竞得采矿权后,如原开发利用方案不符合竞得人需要,可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优化,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采矿的,风险由竞得人自己承担。后期开采过程中须按照批准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并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土地复垦等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九)采矿许可证到期、被吊销或公告注销之日起,采矿权人须在1年内完成矿山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工程,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登记机关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治理费用由该矿山企业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该矿山企业补足。(十)采矿权出让后,因有关产业、规划、环保等政策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和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采矿或限制采矿的,风险由竞得人自己承担。(十一)安全生产要求 矿山要贯彻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竞得人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并经监管部门审查。针对矿山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特点,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矿山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能够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采矿权、竞买公告、竞买文件、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时间(略)日前以书面方式向林芝市自然资源局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略)〕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略)〕(略)号)等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内容
(一)竞买人如需前往实地踏勘、核实矿山实际情况的,可联系朗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组织统一有序踏勘(费用自理)。(二)在竞得的采矿权范围内,如发现其他矿种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并补缴出让收益。(三)竞得人需单独缴纳政府前期垫付的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共计(略)万元,包括《西藏自治区朗县拉多乡水泥用大理岩矿详查报告》《西藏自治区朗县拉多乡水泥用大理岩矿工业指标论证报告》《西藏自治区朗县拉多乡水泥用大理岩矿开采方案》等报告的编制费和评审费,由竞得人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后(略)日内汇入林芝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账户。不能按时缴清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应缴金额的2‰缴纳滞纳金。延期缴纳超过(略)日的,出让人有权取消本次交易;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出让人有权另行出让该采矿权;竞得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后果。(四)竞得人在挂牌出让成交5个工作日内,需单独向北京中拓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支付挂牌代理服务费,详见《竞买须知》。(五)挂牌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出让合同签订等手续齐全后转为出让价款的一部分;未成功竞得标的的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退还申请经北京中拓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核对后提交委托人确认,委托人确认后由北京中拓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协调在挂牌结束后(略)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径退还。(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将取消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略)
本公告在林芝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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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