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最高限价:(略)
(二)报价原则
1.计价方式:(略)
2.报价范围:(略)
3.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采购范围内明示或暗示的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措施费、规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供应商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采购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若评标时未发现,结算时按最不利于供应商的原则执行。一旦成交,除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情形以外,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4.本工程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略))、《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略))、《重庆市房屋建设与装饰计价定额》(CQJZZSDE-(略))、《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TYAZDE-(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JSGCFYDE-(略))等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编制,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略)〕(略)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并结合市场行情、自身经营水平、管理能力自主报价。
5.供应商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和总价。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6.采购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等(如果有),供应商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处理。
7.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为采购人规定数量,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改,否则投标报价作无效响应处理,其投标报价不再参与详细评审。
8.清单中没有列明,但属于供应商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其他一切费用均包括在供应商的报价中,其所涉及的费用摊入各相关工程子项目的单价和费率中,不因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等理由调整单价及合同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