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标的为江苏省连云港市石梁河-山后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经营权转让,经营期限(略)年,转让底价为(略),(略),(略).(略)元(不含税)。 2.本次转让标的按交付时实际情况交付,标的现状以现场展示为准 。受让方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转让标的的状况,决定报价,并对自己的出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受让方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转让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转让、转包、分包、出租经营权,不得以合作、托管等方式变相转移经营主体责任。 4.受让方的经营行为应符合发改、水利、生态环境、渔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行业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环保、水保等职责,并依法接受监督。受让方在经营期内,不得进行滩涂围垦,不得私自建设临时或永久设施,所有基础设施建设均需办理合规手续。 5.受让方应服从水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服从转让方蓄洪、泄洪、抗旱、调水、水质保护以及突发事件等管理要求。 6.受让方经营时,不得破坏现有水利工程设施,不得影响已有单位日常工作管理,不得影响既有采砂作业、网箱养殖及游艇产业发展。 7.受让方在石梁河水库投放鱼苗时,仅限投放鲢、鳙鱼,并按照“人放天养”生态养殖模式,严禁投饵投肥、使用药物,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未经转让方同意,不得投放其他鱼类。 8.受让方应根据水库渔业资源情况,科学确定捕捞数量,保证水库鱼类规格不断档,净水生态链不被破坏,大水面捕捞须编制捕捞方案并上报转让方审核同意,捕捞作业严格按捕捞方案执行。严禁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方式进行捕捞。 9.受让方渔业船应取得相关行业的合法手续且安装转让方统一发放的号牌和定位系统。受让方负责养殖水域内的保洁工作,安排人员每天对水面进行巡查保洁。受让方对非法捕捞、垂钓以及放生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来物种等行为进行管理,对非法排污、倾倒垃圾等行为进行劝阻并上报有关部门。 (略).受让方在协议履行期间,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职工办理相关保险,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配备安全救生防护设备器材,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保证人身安全。期间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意外伤害事故、与第三方发生的权益纠纷等,由受让方承担相应责任。 (略).受让方切实履行生态富民社会责任,在生产经营期间,优先吸纳库区周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当地村民参与,助力库区乡村振兴。 (略).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连交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连交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意向方如对连交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以上标的物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及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