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及阜阳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仅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负有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告已对标的房屋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但标的房屋仍可能存在未能知晓的瑕疵,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及阜阳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不对标的房屋的位置、通道、面积、建筑本体状况、房屋结构状况、装饰装修物质量状况、周边环境等现状进行保证。 2.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间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意向承租人在完成现场踏勘后签署《现场踏勘承诺书》,经资格审核确认后获得竞价资格。凡交纳交易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核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房屋的位置、通道、面积、建筑本体状况、房屋结构状况、装饰装修物质量状况、周边环境等现状,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交后,承租人不能以不了解标的房屋的位置、通道、面积、建筑本体状况、房屋结构状况、装饰装修物质量状况、周边环境等现状为由拒不办理成交确认和签署租赁合同等相应手续。公告披露的所有标的房屋信息仅作参考,不作为成交后交付依据,交付状况以承租人现场踏勘时的现状为准,承租人不得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3.意向承租人参与竞价,须自(略)年4月(略)日(略):(略) (1)企业参与,应上传提交下列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法人身份证扫描件(扫描件需加盖公章); 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现场踏勘承诺书》(所有文件签字处需加盖公章); ③交易保证金交纳凭证(交易保证金交款人须与意向承租人保持一致)。 (2)自然人参与,应上传提交下列资料: ①意向承租人身份证扫描件; ②意向承租人本人签署的《现场踏勘承诺书》(所有文件签字处需按手印); ③交易保证金交纳凭证(交易保证金交款人须与意向承租人保持一致)。 4.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竞价资格: (1)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提交资格审核资料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向承租人所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规定而被退回的。 (2)资格审核资料不齐全的。 (3)不满足资格要求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意向承租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现或被投诉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其竞价资格或成交人资格,交易保证金及已缴纳的所有款项不予返还,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 6.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7.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8.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9.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延期支付租金,包括但不限于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情形。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按合同约定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略).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承租人违反前述约定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扣除承租人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要求承租人立即交还房屋,并赔偿委托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略).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