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3.在挂牌报价期内无人报价的,则在挂牌截止时,交易平台系统宣布挂牌不成交;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交易平台系统不予受理,则在挂牌截止时,交易平台系统宣布挂牌不成交;在挂牌报价期内只有一人报价的,且该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则在挂牌截止时,交易平台系统宣布挂牌成交,确认该竞买人为采矿权竞得人;挂牌期限届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有效报价的,交易平台系统公布当前最高报价,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4分钟倒计时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
(四)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网上挂牌成交后,交易平台系统确定竞得候选人。竞得候选人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交易平台系统提示到交易平台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拒绝签订或逾期不签订的,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的采矿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成交结果公示。成交结果将于《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自然资源部网站、梧州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交易大厅公示(略)个工作日。八、出让合同签订成交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竞得人在公示结束后(略)个工作日内与梧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九、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本采矿权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由竞得人分9期缴纳。竞得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第一期,竞得人在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略)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略)%;第二至八期,竞得人在(略)年至(略)年的每年3月(略)日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略).5%;第九期,竞得人在(略)年3月(略)日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略).5%。具体缴纳方式及金额以合同约定为准。十、采矿权登记办理竞得人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梧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竞得人无正当理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善采矿权登记相关材料及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该矿区采矿权。十一、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一)注意事项。竞得人须根据矿山每年采矿生产计划需要,分期分批保障其用地、用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林地占用手续,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负责。(二)风险提示。1.竞得人成为采矿权人后,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如果履行不到位,将承担依法被公诉的风险。2.由于地质情况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矿石质量与开采技术条件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异,竞买人应充分考虑资源储量风险,充分评估开发资源投资风险,竞买人提交申请并参与竞买,即视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的风险责任,一旦竞得并成为采矿权人,不得以总体方案中的储量、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出让机关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3.矿区场地、道路的修建,生产生活用电、用水、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等由竞得人自行解决。十二、对交易矿业权提出异议的方式对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梧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十三、违约责任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一)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或不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的采矿权,并由竞得人承担因违约而再次挂牌所造成的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二)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其违约,竞得结果无效:1.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2.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3.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三)在本次挂牌活动中,竞买人有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的,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略)个部门《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略)〕(略)号)等文件处理,处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竞买人付全部担保金额作为赔偿,并纳入信用中国、梧州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承担相应责任,且出让人有权责令竞得人停止开采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十四、其他事项(一)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竞得人应按照广西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运营管理。竞得人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应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略)〕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略)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规〔(略)〕(略)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二)竞得人要与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及指定银行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书》。竞得人成为采矿权人后,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如果履行不到位,将承担依法被公诉的风险。(三)本次出让前已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竞买人竞得采矿权后,如原开发利用方案不符合竞得人需要,可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优化,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采矿的,风险由竞得人自己承担。后期开采过程中须按照批准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并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土地复垦等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四)采矿许可证到期、被吊销或公告注销之日起,采矿权人须1年内完成矿山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工程,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登记机关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治理费用由该矿山企业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该矿山企业补足。(五)采矿权出让后,因有关产业、规划、环保等政策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和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采矿或者限制采矿的,风险由竞得人自己承担。(六)若矿区范围局部涉及耕地,竞得人须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竞得人承担。(七)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八)本次挂牌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梧州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交易大厅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九)本次挂牌只接受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十)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通知。十五、联系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一)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