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7、其他条件:
1)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项目经理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效,小型项目负责人应满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青建工〔(略)〕(略)号)要求;
3)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企业,应提供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并符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的通知》(青建工〔(略)〕(略)号)要求。
4)供应商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8、各供应商注意关于开标时IP地址、MAC地址、硬件号字段列标红原因:
IP地址重复:(略)
MAC地址重复:(略)
硬件号重复:(略)
若在开评标环节中出现上述任何一项均按照投标无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