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标的为废旧铝材的残余价值,鉴于物资处于拆除过程中,附图仅展示资产当日现状,供参考使用,实际交割以现场实物资产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需自行或聘请第三方对标的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如有疑问,应在报名前向转让方提出; 2.本次资产处置以单价作为挂牌价格,成交公示结束次日起(略)日内,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转让合同》; 3.对于已拆除的废旧铝材,受让方需在签署《转让合同》且全额支付交易价款后的(略)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物资的装运工作;对于未拆除的废旧铝材,待拆除后,转让方将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让方,移交时间具体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受让方在接到通知后,应配合转让方在通知指定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并完成结算,移交过程所发生的(包括不限于搬运、人工、机械、运输、称重等)全部经济和安全责任由受让方承担,移交期间,受让方应及时拉运,不能以成交价格下跌或其他理由拒绝接收或拉货,否则视为违约。 4.受让方应确保装卸、搬迁过程符合政府对消防、环境、安全卫生等相关要求。因违反相关规定产生的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5.拆除后的废旧铝材,其保管与看守责任由受让方全权承担,受让方应确保物资在装运前处于安全状态,防止丢失,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的物资丢失,受让方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受让方的运输车辆在装货前后均须接受转让方检查,检查后进行装运称重,两次称重之间运输车辆不得进行增减重量(包括放冷却水、拆卸工具、设备等),受让方须认可该计重器的称量结果,如发现受让方在标的移交运输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可处以成交价2倍的处罚。 7.未经转让方允许,受让方不得装运转让标的以外的物资,受让方装运转让标的以外物资的,按偷盗处理,除向转让方返还外,并按实际盗取价值的2倍进行罚款,且转让方有权视情况解除合约关系并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 8.本次交易中,涉及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各类税费及可能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的承担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9.若受让方因己方原因出现违约,转让方有权没收或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相关违约责任以《转让合同》为准。 (略).交易价格为含税价,待所有废旧铝材全部移交并完成结算后,转让方于3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开具(略)%增值税发票。 (略).挂牌公告内容与《转让合同》内容有冲突和未尽事宜,以《转让合同》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