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保证金:(略) 二、处置办法: 1、成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向成都农交所及时足额交纳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 2、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成交受让方后原路原款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成交受让方有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①成交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成都农交所损失的; ②成交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③成交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项目流转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④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成交受让方后,拒绝签约或放弃成交受让方身份的; ⑤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