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略)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是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基本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号信息)或近一年((略)年度或(略)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新成立的供应商无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的,提供基本开户银行近三个月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磋商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磋商中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没有说明事项,此项可忽略。(格式可自定));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承诺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须具备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或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本项目评标现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将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投标人主体信用记录以评标现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6)近3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服务质量投诉记录,提供相关承诺函。
(7)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