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在水面投放违禁药物,影响水域生态平衡。 (2)不得蓄养污染水源的物种,不得进行肥水养殖,水质须符合相关要求。 (3)承租期间,若出现危及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需进行处置或进行防汛抗旱抢险时,承租人需无条件服从当地有关部门、镇、村的安排和政府的指挥,接受对防洪、灌溉、供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运行调度工作。 (4)租赁期间,承租人应配合做好周边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保护,若需在租赁范围内修建生产经营设施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自建设施由承租人承担费用,属承租人财产,任何原因导致的解除、终止合同或合同期限届满后,应上承租人以拆除或无偿归于出租人所有。 (5)不得进行挖砂等违规违法活动,因承租人违规违法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标的,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3.承租人应在合同到期前,将水域滩涂上的养殖设施(如渔网、养殖笼、投饵机等)进行清理,确保不遗留废弃物或污染物。对于造成水面环境破坏的,承租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并恢复原状。 4.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承租人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对水体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如有违反,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合同到期后,租赁双方进行现场交接,对水域滩涂及附属设施进行验收。如发现损坏或污染情况,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租赁期间,承租人应爱护承租的财产,租赁期满后完好交接,不得用于借贷抵押或担保。因生产经营需求,需对标的进行改造,需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若需转租,应提前(略)日向出租人提交书面申请,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剩余期限。 7.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租赁费和国家水、电等费用;如遇国家发布旱情时,优先保证当地农田灌溉,组上可进行抽水使用。 8.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征用征收,合同自然终止,承租人无条件接受。其他未尽事宜以《租赁合同》为准。 |